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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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原告张某某于2019年1月开始经营某婴幼儿水育馆,该店店面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超市三层。2020年8月间,被告刘某对原告店铺的内部装修环境及原告店铺拥有的客户资源非常青睐,经过多次协商和洽谈,原告和被告于2020年9月24日签订了店铺转让协议,协议第二条约定,被告对目标店铺享有完全的经营权和相应收益,被告需要为现有会员提供服务,此后因被告经营行为所产生的纠纷及债务均由被告负责,与原告无关。协议第五条(6)条款还约定,被告须按约定及时支付房租(2020年10月的房租须在当月25日前支付,之后的房租应该于当月15日前支付),如果被告延迟支付房租超过三日,视为被告对原告的违约,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以补偿原告在该店铺转让中受到的损失,原告也保留向被告索赔的权利。
被告刘某接手店铺后,利用其拥有的北京某文化艺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对外签订销售合同,收取会员费。但是,之后被告刘某却屡屡以尚未盈利和资金不宽裕为理由,推诿拖延,拒绝按照店铺转让协议中的约定支付房租,严重影响了店铺后续的正常经营,截止到起诉日,被告已任性关店,众多会员纷纷要求退费,截止到2020年12月,ERP系统内登记有效期内会员费金额43.21万。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张某某在咨询多家律所之后,最终选定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为其诉讼代理人,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最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采纳了瀛台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房屋租金64116元;二、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60000元;三、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代垫费用损失99124.8元;四、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电费6699元。(以上费用共计229939.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03 法院判决
本案庭审中,瀛台律师指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店铺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店铺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关于房租,《店铺转让协议》中亦明确约定了2020年10月后的房租由被告承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房屋租金有事实依据,应该予以支持。根据微信聊天内容,被告对涉案店铺每月租金为31056元的事实知晓,被告在涉案店铺实际经营至2020年12月2日,故被告应予支付的房租期间为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2日。关于店铺终止经营的过错认定,被告对涉案店铺终止经营的行为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本案瀛台代理律师提醒大家:店铺转让不仅涉及租赁权、经营权的转移,还包括店内物品、装修等费用的承担,而许多人因法律意识不强,仅口头约定租赁、转让等事宜,易引发纠纷。瀛台律所提醒大家,在租赁房屋、转让店铺时,应签订书面合同,对是否具有转让权及相关费用的承担作出明确约定,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