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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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2018年8月10日,XBTL公司与WLLY公司签订《YGC集团北京公司通州区TH镇B-07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配建“限价商品住房”)项目景观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XBTL公司将YGC公司通州区TH镇B07地块R2类居住用地项目景观工程分包给WLLY公司施工。
合同签订后,WLLY公司履行了施工义务,该工程于2021年9月30日竣工验收合格。2021年10月12日,WLLY公司将工程移交给YGC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阳光花庭物业服务中心。后WLLY公司与XBTL公司进行了结算,合同金额为26 396751.72元,结算金额为21 875 708.03元。XBTL公司仅给付工程款13 822 160.36元,尚欠8 053 547.67元未给付。XBTL公司与KSD公司、YGC公司存在人格混同,YGC公司参与诉争工程的管理和实施,KSD公司系XBTL公司的发起人和认缴出资股东,故KSD公司、YGC公司应对XBTL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XBTL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北京WLLY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工程款8 027 099.95元;二、被告北京XBTL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北京WLLY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利息(以2 120 485.62元未给付金额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计算标准,自2022年1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北京KSD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03 法院判决
XBTL公司、KSD公司共同辩称,不同意WLLY公司的诉讼请求。第一、合同涉及的工程已经结算,结算金额为21850272.5元,根据约定XBTL公司应付至95%,已支付13822 160.36元,剩余未付金额为6935598.51元。保修期内WLLY公司拒绝维修后XBTL公司委托第三方维修产生的费用应从质保金中扣除,目前保修金剩余金额尚未结算,保修金未达到返还的条件。诉争工程于2021年9月30日竣工验收,2021年10月12日移交物业,2023年11月16日完成结算,结算金额为21850272.5元,XBTL公司已支付13 822 160.36元,WLLY公司已提供金额为15942 645.98元的发票。根据约定,办理结算手续后28个工作日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即2024年1月26日前支付20757758.87元,保修金总额为结算金额的5%即1092 513.62元,保修期至2023年9月30日。保修期内WLLY公司拒绝维修,导致保证金余额至今未结算,XBTL公司委托他人进行了维修。
根据约定,保修金在保修期结束后双方需要进行结算,对于保修期内WLLY公司拒绝维修的,XBTL公司委托第三方维修可以在保修金中扣除第三方维修费用。XBTL公司支付第三方维修费用共计250 264.36元,WLLY公司应当承担20%的违约金即50 052.87元,共计300 317.23元应从保修金中予以扣除,双方办理结算手续后XBTL公司应无息支付剩余保修金792196.38元。第二、WLLY公司无权要求XBTL公司给付利息,首先,合同并未约定逾期支付利息,WLLY公司主张利息没有合同依据。其次,合同约定XBTL公司支付任一期合同价款前,WLLY公司应开具税率为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提供所需资料供XBTL公司查验。WLLY公司仅提供金额为15 942645.98元的发票,其并未完成提供发票的先履行义务,无权要求未提供发票金额工程款的利息。再次,即使法院认定XBTL公司应给付利息,也应当支持合理的利息。目前WLLY公司并未认可保修金须扣除的金额导致保修金返还金额未确定,未达到付款条件,不应支付利息,且合同明确约定保修金不计利息。WLLY公司诉请的利息计算基数不正确,双方于2023年11月16日完成结算,其主张自2022年3月13日起计算利息没有任何依据。第三、WLLY公司无权要求YG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XBTL公司并非YGC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不能适用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一人公司的人格否认制度,而应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主张,WLLY公司没有证据证明YGC公司存在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无权要求YGC公司承担责任。YGC公司在2023年之前曾系A股上市公司,每年均公示经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年度审计报告,足以证明YGC公司与XBTL公司不存在混同的情形。第四、WLLY公司无权要求KSD公司承担连带责任。XBTL公司与KSD公司不存在人格混同的情形,人格独立,且KSD公司并未滥用股东权利,WLLY公司亦未就股东滥用权利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第五、WLLY公司在起诉前已经向XBTL公司提交了结算金额为21850272.5元、其盖章确认的结算合同,且保修金未达到付款条件,WLLY公司在诉讼中恶意夸大诉讼标的产生的诉讼费用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YGC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其在向本院提交的答辩状中辩称,不同意WLLY公司的诉讼请求。第一、YGC公司并非XBTL公司的直接股东,2020年之前YGC公司系XBTL公司的间接股东,在WLLY公司提起诉讼时XBTL公司已经不是YGC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不能适用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一人公司的人格否认制度,而应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主张,WLLY公司没有证据证明YGC公司存在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无权要求YGC公司承担责任。第二、YGC公司不存在公司法六十三条规定的混同情形,WLLY公司无权要求YGC公司承担责任。YGC公司2023年前曾为A股上市公司,每年均公示经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年度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完整展示了YGC公司的财务报表,包括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足以证明YGC公司与XBTL公司不存在混同情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YGC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当庭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XBTL公司与WLLY公司签订合同,约定XBTL公司将YGC集团北京公司通州区TH镇B-07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配建“限价商品住房”)项目景观工程发包给WLLY公司。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合同签订后,WLLY公司履行了施工义务,诉争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移交物业单位。2023年11月16日,WLLY公司与XBTL公司就诉争工程完成了结算,确认结算金额为21 850272.5元。XBTL公司应按照约定给付工程款,但其至今尚欠部分工程款未给付,已经构成违约。关于已付款金额13 822160.36元双方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关于保修金是否应当扣除部分维修费用的问题,从XBTL公司提交的证据以及WLLY公司的陈述来看,XBTL公司确实向WLLY公司发出维修的通知,但WLLY公司以XBTL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其资金困难为由明确表示不再履行保修义务,XBTL公司委托第三方进行了维修,根据合同及附件约定,相应的维修费用应当从保修金中予以扣除。本案中XBTL公司仅就第一项维修项目足额支付了维修费,现WLLY公司同意扣除XBTL公司主张的1012.19元,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关于其他项目的维修,目前XBTL公司尚未支付第三方维修费,将来是否支付以及支付的金额均未确定,且WLLY公司对于维修项目与本案诉争工程的关联性亦有异议,故本院在本案中对于其他五项维修项目的费用不予处理,XBTL公司在实际发生后可另案向WLLY公司主张。经核算,XBTL公司尚欠WLLY公司工程款(不含保修金)6 935 598.52元,保修金1091 501.43元。本案诉争工程已于2021年10月12日移交物业单位,故保修期自2021年10月13日起计算两年。现质保期已满,XBTL公司应给付WLLY公司保修金。故XBTL公司应给付WLLY公司工程款共计8027 099.95元。XBTL公司逾期支付WLLY公司工程款,则WLLY公司有权主张利息损失。根据合同约定,XBTL来公司在付款前WLLY公司应当开具同等金额、经验证无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XBTL公司有权拒绝付款并顺延付款时间。现WLLY公司已经开具金额为15 942 645.98元的发票,未开具发票的工程款金额为5906 614.33元,鉴于WLLY公司明确表示在XBTL公司付款前不同意开具剩余工程款的发票,故对于该部分工程款WLLY公司无权主张利息损失。根据合同约定,XBTL公司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对于WLLY公司提交的资料在14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经双方确认后28个工作日内支付已完工程量造价的80%。WLLY公司最后一次开具发票的时间为2021年11月23日,加上合理的发票签收时间,本院酌定XBTL公司应于2022年1月26日给付WLLY公司工程款的80%即17 480 218元,根据WLLY公司开具发票的金额,XBTL公司应以2120 485.62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7日起给付WLLY公司利息。WLLY公司主张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关于KSD公司和YGC公司的责任问题。首先,关于KSD公司的责任问题。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KSD公司作为XBTL公司的唯一股东,应当举证证明其财产独立于XBTL公司的财产,本案中KSD公司与XBTL公司均未举证证明,且明确表示并未对于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故KSD公司应对XBTL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代理律师侯军奎、李冲冲提醒大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KSD公司作为XBTL公司的唯一股东,应当举证证明其财产独立于XBTL公司的财产,KSD公司与XBTL公司均未举证证明,且明确表示并未对于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故KSD公司应对XBTL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