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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公司已注销,合同为欺诈,律师吕圣纪代理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胜诉!帮当事人撤销合同,要回合同款及租金占用利息

01  案件概述


北京X技术公司以中国质量万里行家装鉴证中心进行宣传、推广办证,吴某基于个人发展需要,在X技术公司工作人员承诺包过拿证、提供就业、收入可观等诱导下,分别签订《质量万里行验房员技能培训精品班服务合同》《安居某区工作站合作协议》。上述合同签订后,吴某在X技术公司的指示下先后将22800元、29800元转账到K科贸公司(已注销)账户,但之后X技术公司并未履行合同义务。吴某联系中国质量万里行官方,中国质量万里行发表严正声明称从未对外开展过“中国质量万里行验房员项目”,更没有授权过X技术公司等任何机构对外开展业务。

    吴某知道受骗后,多次要求X技术公司退费,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退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吴某委托律师吕圣纪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吴某与X技术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撤销吴某与X技术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判决X技术公司退还吴某合同款52600元及租金占用利息(以526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最后一笔款项支付之日起至实际退款之日)


近日,针对吴某与X技术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吴某与X技术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及《合作协议》;X技术公司退还吴某526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526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1年12月31日计算至实际退款之日)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03  法院判决


律师吕圣纪认为,《服务合同》中虽然未载明X技术公司系签订主体,但吴某提交的微信沟通记录及两份合同显示,《合作协议》签订的前提为持有二级验房员证书即需通过签订并履行《服务合同》以获取,且向吴某宣传、介绍均为同一员工,款项均支付至同一账户内,鉴于此,可以认定X技术公司系《服务合同》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结合本案吴某陈述、证据,可以认定X技术公司以“中国质量万里行验房员”名义进行宣传,在宣传中使作为普通民众的吴某对验房员证书的价值、用途产生错误认知,不具备吴某预期的社会认可度。此外X技术公司夸大就业保障,以承诺推荐高薪工作的方式吸引吴某等学员报名课程、签订就业协议。X技术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欺诈,吴某有权撤销合同。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吴某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主张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吕圣纪的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吕圣纪提醒大家:切勿轻信那些只要经过培训,签订就业协议就能获得相关证书的公司,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获得证书。另外,在与培训机构签订合同前,应充分、全面了解培训机构提供培训服务的内容,避免因盲目选择导致后续合同履行动力不足,引发退费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