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 070 5618
座机:010-8639 3456
投诉:131 2116 1818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01 案件概述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8年1月开始建立业务关系,陆续签订多份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给乙公司供货,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但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向乙公司供货,乙公司未依约支付货款。2018年未付货款为4.98万元,2019年新增未付货款为113万元,截止2020年10月31日,又新增应付而未付货款173万元。
双方在进行对账时,发现乙公司欠甲公司共290.98万元。因乙公司拖欠甲公司货款,造成甲公司资金紧张及利息损失。甲公司多次向乙公司催款,但都被拒。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货款及利息,其行为属于违约,便委托律师韩广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所欠的货款290.98万元及利息。
近日,针对甲公司与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所欠的货款290.98万元及利息。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03 法院最终认为
律师韩广东在法庭中指出: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甲公司依法履行了合同义务,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利息,属违约行为。因此,我方要求乙公司支付所欠货款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并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进行佐证。
法院经过依法审理,认同律师韩广东的意见,判决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所欠下的货款290.98万元及利息。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瀛台律所合伙人、主任律师韩广东提醒大家:民法典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严格按照所签订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果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可通过正当途径,用法律武器合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