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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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2023年8月17日,杨某云以能为曹某兵办理北京消防工作为由,向曹某兵索取费用 19000 元。杨某云向曹某兵承诺薪资不低于 6500 元每月、六险一金、上20 天休息10 天,故意告知曹某兵虚假情况,诱使曹某兵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曹某兵因杨某云的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识,在此情况下与YWY公司签订了一份《咨询订单委托就业服务费协议》。杨某云以需要体检、请客送礼为由向曹某兵索取体检费550元、礼品费800元,曹某兵分三次通过支付宝转账的形式向杨某云转账共计19550元,杨某云还骗取了曹某兵两条价值800元的烟。
但该份工作的薪资待遇根本达不到杨某云承诺的6500 元每月,曹东旭以同样的手段向曹某兵索取费用,曹某兵于 2023年6月17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曹东旭转账 5000元。曹某兵因杨某云等人的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故委托瀛台律所吕圣纪律师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曹某兵要求撤销《咨询订单委托就业服务费协议》,并要求各被告返还已支付的各项费用 25 350元。
近日,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撤销曹某兵与YWY(北京)人力资源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于 2023年8月17 日签订的《咨询订单委托就业服务费协议》;二、YWY(北京)人力资源服务管理有限公司、YC(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曹某兵24 000元。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03 法院判决
YWY公司辩称,一、YWY公司与曹某兵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不同意撤销。二、YWY公司认可收到曹某兵委托费 19 000元,5000元预定金,体检费550元已经支出给了体检单位,不认可收到800元礼品费,YWY公司已经为曹某兵安排就业,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不同意退还曹某兵。三、协议未约定利息事宜。综上,不同意曹某兵的诉讼请求。YC公司辩称,当时曹某兵先找到的YC公司,委托YC公司为其介绍工作,5000元是曹某兵转给YC公司的定金,双方没有签署合同,曹某兵也没有补交后续费用,称不再通过YC公司介绍工作了,双方协商解除了合同,不同意退还曹某兵定金5000元。
杨某云辩称,杨某云是YWY公司的员工,其收到曹某兵交纳的 19 000 元后,交给了YWY公司,其个人没有收款,其余意见与YWY公司、YC公司的答辩意见一致。
审理中,经询问,YWY公司、YC公司主张,YWY公司的主要经营内容是咨询,YC公司是以劳务派遣为主,两个公司曾在一个房间办公,但财产没有混同。YWY公司主张,曹国集训期1至3个月,期间月工资是 3000元,转正后的待遇是包含保险、公积金在内的综合工资为6500至7500 元,因为曹某兵离职,没有考核,工资定档是按照考试成绩逐级划分的。
吕律师认为,YWY公司与YC公司的股东均有曹某旭、孙某、王某莹,对上述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在论理部分一并予以论述。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曹某兵主张,杨某云作为YWY公司的员工,虚假告知其薪资不低于 6500 元每月、六险一金、上 20 天休息 10 天,诱使曹某兵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使其基于错误的认识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签订了合同,杨某云的行为构成欺诈,故起诉要求撤销《咨询订单委托就业服务费协议》,并返还已支付的费用。本院认为,结合曹某兵提交的与杨某云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体现在曹国多次询问工资待遇事宜时,杨某云均称薪资不低于6500元每月、六险一金、上 20 天休息10 天,2023年8月 25 日在曹某兵询问“集训过后拿到手的工资多少,不算五险一金的”时,杨某云答复“六千多”,审理中又称该新资待遇是包含保险和公积金在内的综合待遇,不是实际到手的工资,杨某云未明确告知曹某兵实际情况基于杨某云的陈述,曹某兵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而与YWY公司签订合同,并交纳费用,曹某兵有权请求撤销《咨询订单委托就业中介服务费协议》,并要求YWY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费用。曹某兵基于上述协议向YWY公司交纳委托费用19000元,又向杨某云交纳体检费 550元,考虑到曹某兵确实到森林消防岗位工作,体检费是必然产生的费用,故YWY公司应返还曹某兵款项19000元。因Y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曹东旭收取曹某兵定金5000元,但未能为曹某兵介绍工作,故对于曹某兵要求YC公司退还5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考虑到YWY公司与YC公司曾在同一地点办公,且存在股东重合的情形,二公司存在一定的关联性,故关于曹某兵起诉要求YWY公司、YC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最终法院认同吕律师的意见,作出如上判决。
本案代理律师吕圣纪提醒大家: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生活中,大家花钱找工作可事先约定好工作的待遇、条件等,如果是合法的事情没办成,或办的不符合之前约定,可以向对方追回费用,如果很难要回来最好收集好证据,委托律师到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