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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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131 2116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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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原告BLH时代(北京)阀门有限公司和被告北京CJDQ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双方签订《阀门供货合同》,约定BLH公司向CJDQ公司的门头沟区棚户区改造CZ村委会周边地块定向安置房项目供应阀门。告按照合同约定和CJDQ公司要求积极履行合同义务,自2016年10月14日至2018年10月28日向CJDQ公司供应货物,货款共计519541元。CJDQ公司于2018年2月13 日支付货款300000元,剩余货款219541元一直未支付。BLH公司就CJDQ公司欠付货款事宜多次与CJDQ公司沟通催讨,CJDQ公司承诺支付但迟迟未向BLH公司付清剩余货款。以上事实有《阀门供货合同》、微信记录截图送货清单、材料结算单等证据为证。CJDQ公司逾期支付BLH公司货款的行为,根据双方签署的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CJDQ公司应当按照约定金额支付BLH公司货款并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BLH公司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故委托瀛台律所吕圣纪律师诉至法院。
原告BLH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CJDQ公司向BLH公司支付货款 219541元:2.判令CJDQ公司给付BLH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19541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 30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息报价计算。
02 达成调解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和律师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北京CJDQ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前向原告BLH时代(北京)阀门有限公司支付款项219541 元。
吕圣纪律师:本案双方均有多年的业务往来,但因对合同的履行发生了分歧,导致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最终在多方共同的努力下,被告同意全额履行合同付款义务21万余元,而原告当事人也放弃了索要逾期利息的诉求,最终定纷止争,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