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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案】合同诈骗罪再审!孙羽佳律师代理刑事申诉案,省高院决定指令中院进行再审

01  案件概述

 2021年11月,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作初出刑事判决书判决鲁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鲁某上诉至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鲁某对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认为本案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二)、(三)项之规定的再审情形,委托瀛台律师孙羽佳向省高院申请再审。

近日,本院经审查后决定如下:指令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第四百六十一条、第四百六十四条


03  法院决定

孙羽佳律师再审申请中指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申诉人鲁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行为,没有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公私财务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本案就是普通的委托合同纠纷,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应当被认定为民事纠纷由民事法律进行评价。此外,本案遗漏重要涉案人员、主要谋划者、实施者,只追究中介角色的鲁某,不能查清案件事实有悖刑诉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定案标准。最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再审决定书。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孙羽佳提醒大家再审的启动并不是简单的明事辩理的问题,它是一种对权威的挑战。本案中当事人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在处理合同诈骗罪案件时,律师需要准确识别犯罪主体,并围绕上述要点构建辩护策略。同时,律师还应该关注犯罪主体的行为是否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