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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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刘x直接受雇于张x,并按照张x要求在北京市通州区xx街xxx路道路工程(以下简称通州道路工程)工地提供劳务。通州道路工程由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包给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后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分包给张x施工。2022年12月13日,刘x在通州道路工程工地干活期间被重物砸伤,后被送至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xx医院,入院行胸部CT:腰2楔形变、骨折,并于当日全麻下行后路胸腰椎骨折复位内固定术,后经治疗于2022年12月30日出院,出院诊断为:腰2椎体爆裂骨折、腰背部软组织损伤、胸外伤胸部软组织挫伤。
刘x腰部受伤部位经治疗仍未恢复健康,仍无法自如活动、需人护理,后续仍需继续治疗,伤情已影响劳动能力。但刘x遭遇安全生产事故后,多次反复与各方交涉,各方均拒绝向刘x承担赔偿责任,导致刘x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生活难以为继。
刘x认为,其与张x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但张x未为其提供合理的安全保障导致刘x在提供雇佣活动时受伤;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对工程施工现场尽到安全生产管理义务和监督职责;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违法将工程转包给张x,违法用工,且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均存在过错,对刘x的人身损害应予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合法权益,刘x委托律师冀红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x向刘x赔偿医疗费;刘x其他损失待鉴定后再行主张。
近日,北京市某人民法院在审理中经过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扣除张x已垫付刘x的医疗费及辅助器具费105000元外,张x另行支付刘x赔偿款128000元。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03 达成和解
在庭审中,张x辩称,双方已达成和解。律师冀红莹经过仔细查阅案卷材料,耐心倾听当事人的诉求,明确诉讼人的诉辩主张,证据链清晰,理由充分,为当事人获得相应医疗费和赔偿款。
本案最终在法官和律师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根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扣除张x已垫付刘x的医疗费及辅助器具费105000元外,张x另行支付刘x赔偿款128000元。
本案代理律师冀红莹提醒大家:《民法典》明文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者应进一步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注意提升安全保障意识,接受劳动者应通过正规途径依法用工,做好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安全保障措施到位,从而减少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