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委托理财因受托人擅自操作导致亏损,王正阳律师代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判决赔偿我方63万余元

01  案件概述

2022年10月10日,原告方某某在快手平台跟主播“小芳糖财经”(真实姓名:魏某某)沟通后,应主播魏某某要求添加其助理“黎明”即本案被告毕某为好友。原告于2022年12月8日向被告所属团队人员支付理财费用1980元,并开始委托被告及团队为其进行股票投资理财。被告在微信上指导原告进行股票投资理财,在被告指导下,原告买入卖出“贵州百灵”“翠微股份”亏损共计40 084.05元。2022年12月16日出于对被告及其团队的信任,原告将股票账户的账号及密码告知被告,由被告直接操作,为原告提供股票理财服务。但被告在拿到原告股票账号后,未按照双方约定在20万仓位范围内进行操作,擅自卖掉原告长期持有的“久其软件”股票扩大仓位,该原告造成至少441 665.73元损失。在原告发现后,被告多次承诺在一个月内给原告账户回本,但直到2023年4月,被告非但为如其承诺使得原告股票账户回本,反而使原告的账户资金在短短3个月的时间,由743 202.63元损失至366 453.11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亏损。原告与被告团队间虽形成事实上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但被告作为自然人并未取得证监会的业务许可,并不具备为原告进行投资理财的资质,且被告及其团队分别接受社会上不特定多人委托从事受托理财业务,违反证监会对于金融秩序的监管。因此,该委托理财合同因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而无效。另外,被告超越权限,擅自卖出原告“久其软件”扩大仓位,事后向原告承诺补足全部亏损,可见其认可自身存在过错。且在原告多次告知被告,一旦亏损超过5万就及时反馈给原告的前提下,被告仍然怠于履行披露义务,未充分提示风险。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被告应赔偿原告全部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委托瀛台律师王正阳提起诉讼。

近日,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原告方某某与被告毕某之间建立的委托理财合同无效;二、被告毕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方某某1980元;三、被告毕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方某某赔偿637666.44元并支付以此为基数从2023年5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03  法院判决

被告毕某辩称,一、被告毕某与原告间形成的委托理财合同合法有效。我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了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买卖证券等规定,但对于证券从业人员以外的其他自然人却暂无禁止性规定。而本案被告非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因此被告认为双方形成的委托理财合同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而无效无任何法律依据。二、原告诉请被告毕某赔偿其损失858499.3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至少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原告的损失为858499.3元。首先,委托资产的亏损范围应当以实际亏损为限,不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其次,委托资产实际亏损的计算方式为:委托资产损失=(委托人实际交付的委托资产+金融性资产当日市值)-(受托人实际转移回委托人的委托资产+金融性资产当日市值),原告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实际损失为858499.3元。综上,被告毕某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求。

      法院总结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第一,与原告方某某建立委托理财合同的相对方是谁?第二、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是否有效;第三、被告应向原告退还的金额是多少?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与原告方某某建立委托理财合同的相对方是被告毕某,理由在于:虽然原告方某某是通过被告魏某某的介绍与被告毕某认识,被告魏某某也在聊天记录中陈述被告毕某系其助理,被告魏某某在聊天记录中并未提及代为操作股票账户等内容,且被告毕某亦陈述其代原告操作股票账户被告魏某某并不知情,同时,原告方某某亦是通过被告毕某发送的缴费二维码而支付的1980元。综上,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与原告方某某建立委托理财合同的相对方系被告毕某。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王律师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是否有效,民间委托理财合同是指法人或自然人将自有资金交给个人进行经营管理,既享受收益,又承担风险的一种投资经营模式。本案原告方某某与被告毕某之间就毕某代方某某操作股票账户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双方在聊天记录中约定“亏的损失你补上,挣钱五五分”,该约定实际是保底收益条款,即原告方某某作为委托人不承担本应承担的收益不足或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将风险转由受托人毕某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由于证券市场客观存在投资风险,该条款致使双方民事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应认定为无效。在保底收益条款被认定无效后,委托人的缔约目的几乎丧失,保底收益条款应属于双方委托理财关系的目的条款或核心条款,保底收益条款无效导致双方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无效,被告毕某应返还原告方某某1980元。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被告应向原告退还的金额是多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根据原告方某某与被告毕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及电话通话内容,可以认定被告毕某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且未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委托人方某某,具有较大过错;原告方某某明知金融市场存在较大风险,仍轻信受托人的保底承诺,亦存在一定过错。根据原告方某某与被告毕某的聊天内容,对原告方某某诉请的损失858499.3元,被告毕某对其中两支股票(贵州百灵和翠微股份)的损失40 084.05元以及对其他股票的操作导致的亏损金额376 749.52元无异议予以确认;关于被告毕某擅自将原告持有的久其软件卖出而导致的亏损441 665.73元,根据原告方某某与被告毕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对该金额予以确认。根据公平原则及被告毕某在微信中“久其的亏损我承担一半”的陈述,本院酌定由原告方某某与被告毕某各承担一半。综上,被告毕某应向原告方某某赔偿的损失金额为637666.44元(40 084.05元+376 749.52元+441 665.73元÷2),同时,被告毕某应支付以637 666.44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起诉之日)即2023年5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王正阳提醒大家:“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根据原告方某某与被告毕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及电话通话内容,可以认定被告毕某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且未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委托人方某某,具有较大过错,故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