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 070 5618
座机:010-8639 3456
投诉:131 2116 1818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01 案件概述
老李于2006年3月1日入职北京LY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Y公司),2021年3月19日被辞退,LY公司未与老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为老李缴纳社会保险,导致老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无法办理退休。因此,老李为维护自身权益,便委托律师徐宪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老李与LY公司在2006年3月1日至2017年10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LY公司支付老李2006年3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未缴纳养老保险赔偿金30000元;LY公司支付老李2011年7月1日至2017年10月9日未缴纳社会保险赔偿金15200元;LY公司支付老李2008年2月1日至2017年10月10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5000元。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LY公司答辩称,答辩人不同意老李的诉讼请求。老李在2017年10月10日之前与公司为劳动关系,之后属于退休返聘,公司与老李解除聘用关系无需支付赔偿金;老李称其在外地有新农合保险,拒绝在北京地区缴纳社会保险,且公司自2014年每月均向其支付社保补贴,老李也不存在失业情况,故不同意其关于社会保险的全部诉讼请求;公司与老李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无需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律师徐宪杰指出,老李与LY公司对老李的入职时间均无争议,老李已于2017年10月10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应依法确认老李与LY公司于2006年3月1日至2017年10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老李系外阜农业户口,LY公司应向老李支付2006年3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赔偿金。
关于劳动合同签订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LY公司未举证证明曾在2014年之前与老李订立过书面劳动合同,应向老李支付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900元。故经审理认同律师徐宪杰的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代理律师徐宪杰提醒大家:《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