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案例】逾期未办签证,要求退费被拒,律师曹雪梅、林蔚然代理服务合同纠纷案胜诉!帮当事人解除合同,要回相关费用
01 案件概述
2021年6月,余某从抖音平台了解到**(北京)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公司),并于该公司取得联系,于2021年7月12日签订《因私出入境服务合同》,约定**服务公司向余某提供前往***的签证咨询以及个人材料的补充整理,为余某推荐有资质的签证公司并办理与签证有关的一切事宜,向余某免费提供意向工作的基本信息,协助余某完成申请材料及材料审核和咨询服务,并介绍前往国家的详细情况,在签证通过后免费协助甲方为其推荐工作并安排面试等服务。
因私出入境服务办理周期为70个工作日。合同签订后,余某依约向**服务公司支付办理费用9600元及签证办理费用5200元。在余某的多番催促下,**服务公司仅在2021年11月8日通过微信发给余某一张初审回执单,此时已超过**服务公司承诺的服务办理周期70个工作日。除此之外,**服务公司并未提供任何服务。2022年3月,余某多次向**服务公司索要签订合同时所交费用,**服务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返还。余某为维护自己正当权益,委托律师曹雪梅、林蔚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余某与**服务公司签订的《因私出入境服务合同》于余某起诉之日解除;判令**服务公司返还余某报名费1500元,服务费3000元,材料费5400元,共计9600元;判令**服务公司返还余某***签证办理费用5200元。
近日,针对余某与**服务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余某与**服务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签订的《因私出入境服务合同》于2022年10月16日解除;**服务公司应退还余某报名费1200元、服务费3000元、材料费5400元、签证办理费5200元,共计14800元。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服务公司未作答辩。律师曹雪梅、林蔚然认为,余某与**服务公司之间签订的《因私出入境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服务公司的合同义务包括整理材料、协助办理签证、推荐当地工作等内容,且合同目的是余某获得签证后能在当地务工。本案中,余某的签证一直未能成功办理,双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余某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起诉后将起诉状副本公告送达**服务公司,故应依法确认双方之间的《因私出入境服务合同》于2022年10月16日解除,对于余某主张的合同解除时间,应依法予以调整。
合同解除后,**服务公司应将收取的服务费退还余某,余某要求退还合同费用9600元的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服务公司要求余某向其指定的签证办理公司交纳了5200元的签证办理费用,该签证办理公司与余某之间没有签订任何合同,余某受**服务公司指示并没有理由相信其代为收取了款项,**服务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具有优势地位,其并未就签证公司单独收取款项向余某说明理由及写入合同补充条款,**服务公司应就返还款项向余某承担责任。余某要求退还5200元签证办理费用的请求,应予以支持。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曹雪梅、林蔚然的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曹雪梅、林蔚然提醒大家:在购买相关服务时,应与服务公司签订相关合同,明确约定相关内容,以便服务公司违约后,方便拿出有关凭证,以此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