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例】投资邮币,到期未返还本金,律师李姣姣代理合同纠纷案胜诉!当事人获投资本金144.6万元
01 案件概述
2017年9月,陈某与北京市**邮币社签订《合同》,约定陈某在**邮币社处投资2025000元,约定投资回报率为26%,此合同为保底收益理财合同,陈某有权要求**邮币社支付投资本金以及相应的收益。合同期限届满后,陈某多次要求**邮币社返还本金及收益,但**邮币社多次推诿不还。
2020年1月6日,**邮币社发布承认合同有效性至实际兑付时止的公告,但并未返还。为此,陈某委托律师李姣姣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邮币社返还陈某投资本金144.6万元及支付利息。
近日,针对陈某与**邮币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邮币社于十日内向陈某返还本金144.6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44.6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30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二款: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邮币社答辩称,答辩人现在陷入危机是国家政策的问题,是原国家证监会主席一刀切的政策造成的,不属于答辩人的责任。陈某的合同与其提供的银行账户,金额和时间都对不上。律师李姣姣认为,陈某与**邮币社于2017年9月30日签订的《合同》约定,陈某投资购买指定邮品,**邮币社承诺在合同期限内邮品升值不低于20%,同时明确投资回报率为一年26%等内容,可以看出,陈某与**邮币社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以邮品投资为名,实为**邮币社承诺固定收益的“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即借款合同关系。该等借款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借款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承担本息还款责任。
《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为202.5万元,同时明确为“新转”,在**邮币社无法给予合理解释的情况下,结合陈某的银行转账记录,对其所述此金额系建立在此前合同结算的基础之上,应予采信。因此,将曾支付款项直接抵扣投资本金,剩余本金144.6万元为依据予以返还给陈某。对于投资回报率,在法定限定内予以支持。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李姣姣的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李姣姣提醒大家:目前市场上存在很多非法的交易平台及一些法律未规范的小众交易平台,如外汇、黄金、股票、邮币、游戏账号等交易平台,在这些平台进行交易都属违法。在此提醒投资者,委托投资理财需谨慎,谨防违法虚假平台及虚假理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