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合同纠纷】投资理财巨额亏损,对方需赔偿吗?律师王正阳、袁恺曼代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胜诉!当事人获赔74万元
01 案件概述
小飞于2021年4月30日通过微信添加小群为好友,并委托小群为其进行股票、期货投资理财。小群向小飞承诺小飞之前的股票亏损可在一个季度的时间内回本,遂小飞分别于2021年4月30日、7月21日、11月8日、2022年2月8日向小群支付委托理财费用30000元、30000元、60000元、30000元。后,小群在微信上指导小飞进行股票投资理财,出于对小群的信任,小飞将股票账户的账号以及密码告知小群,由小群直接操作。直到2022年4月,小群非但未如其承诺,使得小飞股票账户回本,反而使小飞的股票账户由2540000元损失至1180000元,给小飞造成巨大亏损。
小飞股票大额亏损后,小群不断诱导消费进行期货投资,声称其在期货投资方面能力更好,并承诺会使小飞尽快回本。在小群的诱导下,小飞开始进行保本期货理财,但发现小群并未像其所说的十分擅长。后小飞得知小群作为自然人并未取得证监会的业务许可,并不具备为消费进行投资理财的资质,且小群分别接受社会上不特定多人委托从事受托理财业务,违反证监会对于金融秩序的监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可以认定小飞与小群之间的委托代理协议无效。在履约过程中,小群仅将学费150000元退还消费,其他约定并未履行,已联系不到小群。小飞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律师王正阳、袁恺曼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小飞与小群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无效;小群向小飞赔偿损失1360000元及相应利息。
近日,针对小飞诉小群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某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小群向小飞赔偿损失745164.22元,并支付利息(以745164.2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6月27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小群答辩称,根据被答辩人的起诉状,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起诉的案由与实际不符,双方之间成立的是教育培训合同,培训内容是股票分析。答辩人已经完成了履行了培训义务。在本案诉讼发生后,答辩人退回了被答辩人的全部学费。理财具有风险性,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交付学费钱,其已明知存在风险,并就风险向答辩人予以确认。答辩人认为,根据证券交易规则以及证券投资的提示,均有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在客户和证券公司签订入市协议时,均承诺不得向别人出借证券账户。
因此,认为被答辩人的行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答辩人认为自己的账户被别人操作与法律规定不符,因为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者账户对自己的账户交易负责,由此造成的盈亏需要自负,为此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承担所谓赔偿损失,违反基本常理,理应予以驳回。律师王正阳、袁恺曼指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案涉合同为教育培训合同还是委托理财合同;二、案涉合同是否有效;三、小群应承担的责任如何。
关于争议焦点一。从本案合同的履行情况看,小飞与小群添加微信并支付费用后,小群向小飞推荐股票池组合,让小飞购买,系提供荐股服务,但后来告知小群账户密码后,小群多次操作证券买卖,并定期告知小飞账户盈亏情况。另外,小群按季度固定收取小飞“学费”。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小群接收小飞交付的证券账户、密码后,多次登录小飞的账户操作证券买卖,定期向小飞报告盈亏情况,并收取相应费用,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小群收取的“学费”,实为委托报酬。小群虽向小飞发送教学视频,但未对小飞进行教学培训,也没有教学计划、教学内容,反而为小飞进行证券投资理财的行为贯穿了合同履行的始终,系双方往来的主要内容,小群发送视频的行为无法影响合同定性,故对于小群认为本案合同系教育培训合同的反驳意见,应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二。首先,本案小群为不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自然人,因其非证券从业人员,受托理财未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强制性规定,且因涉及资金量少、较为分散,尚不至对金融市场产生不良影响,故案涉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共同利益,应认定为有效。其次,小群对小飞问询何时能回本的回答,只是对委托理财效果的预测,并没有承诺收益。产生亏损后,小群向小飞作出部分补足承诺并非在不能确定委托理财盈亏的情况下作出,并未对委托理财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再分配,而是受托人在委托资产亏损确定后作出的承诺,系小群对于自身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因小飞未同意小群提出的部分补足损失方案,双方未达成一致,不应认定为保底条款,也不影响合同效力,但小群作出的弥补损失承诺应作为衡量过错程度的考量因素。
关于争议焦点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小群的过程主要体现在这几个方面:1.小群明知其不具备证券从业资格,而受托进行证券投资理财;2.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可得知,小飞的证券知识及操作能力有限,更多依赖小群的推荐和操作,但小群未向小飞提示风险;3.从小群的介绍和投资结果上而言,可以得知小群的行为并未尽到受托人之勤勉尽责之义务;4.出现亏损后,小群向小飞承诺补足部分损失,可见其认可自身存在过错。综合考量双方委托理财的方式、参与的深度、知识水平、风险意识、各自的过错等因素,可以认定小群对小飞的投资亏损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关于亏损计算的起止时间。小飞自2021年5月10日告知小群证券账户编号、交易密码,交付委托资产;至2022年4月22日将证券账户中资产几乎全部转出至期货账户,并委托小群进行期货理财,虽双方的委托合同仍在继续履行,但双方均确认小群未为小飞实际操作期货买卖,故小飞的损失计算期间为2021年5月10日至2022年4月22日。2021年5月10日时小飞证券账户总资产为2511400.37元,2022年4月20日至22日小飞分三笔自该账户转出109万元、89000元,转出后账户剩余资金额为460.01元,转出金额加上账户余额为1179460.01元。在委托期间,小飞另转出6万元、3万元,该转出款不计入亏损,因此小飞的亏损金额为1241940.36元(2511400.37元-1179460.01元-90000元)。小群应向小飞赔偿损失的60%即745164.22元。
但法院认定双方为委托理财合同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小群未占用小飞资金,亦未向小飞承诺支付利息,而是因为未恰当履行受托人义务赔偿小飞的损失,故小飞诉请小群自2021年4月30日起支付利息,于法无据,应酌定小群应自小飞向其主张赔偿损失之日,即2022年6月27日起向小飞支付利息(以745164.2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最终,经审理认同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王正阳、袁恺曼提醒大家:我国目前的理财产品都需要经过相关金额监管机构的审批,理财产品的销售公司也应具有为消费进行投资理财的相应的资质。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注意审查理财产品有无相应的审批手续。对于承诺回报率过高的理财产品要谨慎小心,切勿购买。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