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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例】传媒公司拒付劳动报酬,律师杨沂萱、查嫣媛代理合同纠纷案胜诉!成功帮助当事人追回劳动报酬

01  案件概述



2020年9月21日,吴某与北京HY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Y传媒公司)签署《网红直播艺人经纪合同》(以下简称《经纪合同》),约定HY传媒公司接受吴某委托,作为吴某的演艺经纪人,全面负责吴某的演艺事业,双方同意建立合作关系,期限自2020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20日。

由于HY传媒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2021年1月、2月的演艺收入,吴某于2021年3月1日与HY传媒公司解除合同,尚欠15万元未支付。为此,吴某委托律师杨沂萱、查嫣媛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HY传媒公司支付报酬15万元;判令HY传媒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15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近日,针对吴某与HY传媒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朝阳人民法院作出判决:HY传媒公司向吴某支付15万元以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5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HY传媒公司向吴某支付律师费损失1万元。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吴某未作答辩。律师杨沂萱、查嫣媛认为吴某与HY传媒公司签署的《经纪合同》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按照《经纪合同》以及现有证据,吴某依照HY传媒公司安排进行直播、拍摄短视频,HY传媒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吴某支付演艺收入。吴某主张按载明绩效工资100000元的标准支付报酬,在HY传媒公司未出庭应诉、放弃答辩、质证权利的情况下,应采信吴某的陈述,对其要求HY传媒公司支付演艺收入15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HY传媒公司逾期支付款项,给吴某造成利息损失,HY传媒公司应予以赔偿。关于律师费,《经纪合同》约定律师费的支付条件,吴某已提供《委托代理协议》以及发票证明其支出律师费1万元,其要求HY传媒公司承担该费用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杨沂萱、查嫣媛的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杨沂萱、查嫣媛提醒大家: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用人单位的信誉。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时,要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或者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