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运输混凝土,拒付结算款,律师葛秀全、吕莉莉代理运输合同纠纷案胜诉!判决对方支付我方当事人79万元
01 案件概述
杜先生从2019年3月份开始自带搅拌车给北京**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开搅拌车拉混凝土,根据**建材公司安排的工作按拉混凝土的立方数结算报酬。2019年3月至4月,根据**建材公司出具的小票杜先生共计为其运送混凝土384立方量,每立方30元,共计欠杜先生11520元。但从4月份开始**建材公司将运混凝土工作承包给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保公司),此时杜先生的工作内容由**环保公司来安排。
2019年7月2日,**建材公司名称变更为***建材公司,后**环保公司与杜先生签署了两张搅拌车结算单,一张为6月份,**环保公司确认立方量20470,单价30元,扣除柴油金额后合计金额为447029.28元;另一张为8月份,**环保确认立方量16310,单价30元,扣除柴油金额后合计金额为334210元。
杜先生一直未收到上述款项,多次催告**环保公司支付款项,均被各种理由拒绝,为此杜先生就委托律师葛秀全、吕莉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环保公司支付杜先生781239.28元。
近日,针对杜先生与**环保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环保公司给付杜先生运费781239.28元。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三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03 法院判决
**环保公司未到庭答辩。律师葛秀全、吕莉莉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杜先生履行送货义务后,**环保公司理应履行付款义务。杜先生以其持有的结算单请求**环保公司支付运费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葛秀全、吕莉莉的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葛秀全、吕莉莉提醒大家:在运输货物时,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载明托运人、运输的起止地点、运输费用、结算方式等重要信息。如果未签书面合同,一定要保存好结算单,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以免日后发生纠纷,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