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留学机构未按约履行服务义务,律师杨沂萱、王梓文琪代理合同纠纷案胜诉!为当事人解除合同,要回服务费35万元
01 案件概述
小樱与北京**国际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询公司)签订《**教育申请服务合同》,约定小樱委托**咨询公司为其女儿办理留学UCLA申请服务事宜。小樱应支付服务费共计450000元。合同签订后,小樱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但**咨询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服务义务。山东M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M咨询公司)为合同履行过程中**咨询公司合作的项目方,**咨询公司要求小樱把报名费、学费与i20费用交给M咨询公司。合同约定:“任何由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后小樱依约委托律师杨沂萱、王梓文琪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小樱与**咨询公司之间签订的《**教育申请服务合同》;要求**咨询公司返还服务费450000元。
近日,针对小樱与**咨询公司、M咨询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解除小樱与**咨询公司之间签订的《**教育申请服务合同》;**咨询公司应返还小樱服务费三十五万元。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咨询公司答辩称,双方于2018年12月18日签署《**教育申请服务合同》,小樱按照合同向答辩人支付一期服务费用。双方正常履行合同。答辩人为小樱进行了UCLA基础课程的申请服务工作,并在2019年7月23日为客户获得了符合合同约定的录取。客户在确认获取后,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合同尾款,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合同目的达成,合同终止,不应退费。按照合同约定,答辩人已经在2019年7月为客户获得了UCLA的录取,并且客户在确认并认可录取后向答辩人支付了合同尾款。至此服务已经完成,合同终止。小樱所说的500176.9元,是小樱与M咨询公司之间的关系与往来款项,与答辩人无关。
M咨询公司答辩称,小樱要求答辩人返还所支付的费用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整个过程,答辩人始终恪守信用,而小樱多次出现不诚信行为,如合同签订的反悔,承诺支付费用后的失信,跳开中介的跳单,聊天证据的涂改,法庭证词的反复、对当事人的威胁恐吓等等,小樱的目的就是无视别人劳动,为达到让别人为自己无偿服务的目的。根据《民法典》制定的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望贵院给予驳回。
作为小樱的委托律师杨沂萱、王梓文琪指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首先,关于小樱与二被告之间成立的合同关系。根据小樱和**咨询公司签订的《**教育申请服务合同》可以看出,小樱和**咨询公司成立合同关系。后小樱再次向M咨询公司支付款项,M咨询公司为小樱办理了UCLA-Extension的录取事宜,应认为小樱与M咨询公司成立了新的合同关系。
其次,根据查明的事实,**咨询公司为小樱申请的录取院校为UCLA-Extension。《**教育申请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录取院校为UCLA。根据UCLA官网显示,UCLA-Extension是UCLA继续教育部的一部分,二者并非同一主体。且根据官网的介绍,UCLA-Extension的课程设置、上课方式、学位获取等均不相同,且UCLA-Extension转入UCLA是有条件和时间限制的。对此,**咨询公司作为专业的留学中介公司,应当在签订合同之前向小樱充分释明以上区别和风险。但是,根据小樱与**咨询公司的聊天记录显示,2018年11月11日,**咨询公司向小樱发送涉案项目资料时,仍然以UCLA为主体进行推介,**咨询公司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对二者之间的区别和转入条件进行了重点提示、风险释明、充分沟通。
综合上述情况,**咨询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小樱有权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费用。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杨沂萱、王梓文琪的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杨沂萱、王梓文琪提醒大家:《民法典》明文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