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例】律师刘彦茹代理委托合同纠纷案胜诉!为当事人要回介绍工作服务费
01 案件概述
曹某的父亲经朋友介绍与张某认识。2019年8月,张某承诺为曹某安排工作,先去北京***航空票务基地学习3-6个月,后回呼和浩特机场航空公司上班,保证曹某和呼和浩特机场航空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有五险一金,工资6000-7000元之间。安排工作服务费为12万元,如办理不成,保证退还服务费。
2019年8月18日,曹某通过父亲的银行卡向张某支付前期服务费2万元,张某出具了收条。同年8月25日,王某开车带张某、曹某参观北京***航空票务基地学校,到校后张某、王某让曹某必须再交10万,不交钱就报不了名,无法进入学校培训,同时张某告知曹某,以后有关工作事宜和王某联系。曹某为尽快进入学校于8月26日通过父亲银行卡向王某转款3万,同日又以现金方式向王某支付7万元,两次共计10万元。王某出具了收条。
曹某在北京***航空票务基地学校培训一个月,在学校安排的实习单位工作满六个月之后,联系张某、王某要求安排回呼和浩特机场航空公司工作,王某称2020年10月中旬能安排;张某称肯定能安排,工资7000元。但二被告实际拟要给曹某安排的工作为海南航空票务,并非呼和浩特机场航空公司,月工资仅为3000元加提成。曹某及曹某父亲要求张某、王某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二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也拒不退还服务费。曹某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律师刘彦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退还曹某介绍工作服务费120000元。
近日,针对曹某与王某、张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某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王某退还给曹某服务费10万元;张某退还曹某服务费2万元。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王某答辩称,答辩人系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力资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具备权利外观,答辩人在本案中代为收取委托费用,办理委托事项等均是基于法定代表人身份而作出的职务行为。曹某的合同相对方应为**人力资源公司,答辩人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受托人已完成委托事项,曹某无权要求退还委托费用。
张某未到庭答辩,但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发回重审缺乏新的事实与理由;应依据事实和法律裁判驳回曹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律师刘彦茹指出,王某收取曹某现金共计10万元,曹某认为其未完成委托事项而要求其退还,王某系适格的被告。
王某系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系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地区的业务代表,其二人均系人力资源从业人员,二人与曹某接洽介绍工作时均以公司名义进行,但未按照人力资源行规以公司名下账户收取服务费并开具正规收据及发票,存有违规操作行为。二被告个人与曹某未形成委托关系,其二人收取曹某服务费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退还。
综上,曹某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数额明确、证据充分,应予以保护。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刘彦茹的意见,作出上述判决。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刘彦茹提醒大家:找工作时一定要通过正当渠道,要当心,谨防部分不法分子通过承诺安排工作的方式索取不正当的高额费用。既然收取了服务费就应按约定兑现工作,如果未兑现,我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