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例】律师葛秀全代理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胜诉!帮助当事人要回培训费用
01 案件概述
2021年5月17日,北京G科技公司业务员与小艺微信联系,推荐培训课程并保证包过拿证,考试不通过直接予以退费,让小艺先交500元定金。于是,小艺选择了安全工程师建筑施工安全技术实务VIP通关班全科,后又分四次支付了课程费用。后来,小艺未通过考试,要求退费未果。便委托律师葛秀全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G科技公司返还教育费用及资金占用损失,因G科技公司系曹某一人公司,曹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近日,针对小艺与G科技公司、曹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某人民法院作出判决:G科技公司、曹某在七日内退还小艺教育培训费用。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G科技公司、曹某均未作答辩。律师葛秀全指出,小艺与G科技公司建立教育培训法律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小艺提交的证据显示双方确有不过退费的约定,故G科技公司应当向小艺退还培训费。
关于曹某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G科技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曹某,并无证据证明二者财产相互独立,故依据上述规定,应对小艺要求曹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葛秀全的意见,作出判决:G科技公司、曹某在七日内退还小艺教育培训费用。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葛秀全提醒大家:学生参加“通关班”培训,未通过考试,当约定情形出现后,条件成立,培训机构应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遇到该情况,学生应积极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