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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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汪**与**市AD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D投资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签订《投资理财合同》,约定汪**投资人民币100万元,按年利率18%的标准计算按月结息,同时该公司指定胡女士的个人账户为公司收款账户。该合同成立生效,汪**已如约支付了全部合同款,但AD投资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且经汪**多次交涉,至今仍未归还合同款,也未支付全部约定利息,已构成违约。便委托律师陈彦池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胡女士偿还全部合同款共计100万元整及相应利息;岳先生与佟先生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近日,某人民法院在审理中经过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岳先生与佟先生共同偿还汪**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胡女士不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03 处理决定
在庭审中,律师陈彦池明确诉讼人的诉辩主张,证据链清晰,理由充分,为当事人追回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另外,胡女士称,其是AD投资公司会计,不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应由岳先生与佟先生共同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岳先生与佟先生同意共同偿还汪**借款本金及利息。
本案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根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岳先生与佟先生共同偿还汪**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胡女士不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陈彦池提醒大家:调解作为一种方便高效率、经济实用的纠纷处理方式,在处理买卖合同纠纷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像上述案例中,律师充分发挥在疏导和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积极介入法院民事案件和解工作,用法律引导和帮助当事人减少了矛盾纠纷,保障了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