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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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鲁先生在2019年应倪女士的请求对属于倪女士的位于**区**西街X号院X号楼三层名为“****江湖菜”餐馆进行装修,经验收合格后,倪女士拖欠鲁先生工程款170.8万元,后倪女士偿还了鲁先生工程款12万元。
经协商双方在2020年10月20日达成还款协议,约定倪女士在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剩余工程款158.8万元,未按期偿还按月息1.1%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到了偿还该款之日,倪女士未按约定履行,在约定偿还日期后逾期分六次才偿还11.2万元,剩余147.6万元至今未还。鲁先生认为与倪女士签订的还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理应得到遵守,倪女士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鲁先生委托瀛台律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倪女士偿还鲁先生拖欠的工程款147.6万元及相应利息。
近日,针对鲁先生与倪女士合同纠纷一案,某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鲁先生向倪女士偿还工程款147.6万元并支付该款相应利息 。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倪女士辩称,不同意鲁先生的诉讼请求。鲁先生起诉书陈述的不是事实,倪女士与鲁先生未签过装修合同,也没资格和鲁先生签订装修合同。
瀛台律师指出,《还款协议》是倪女士本人签署,倪女士称当时是喝酒状态,但喝酒并不必然影响其行为能力,且录音和证人的证言均能证实倪女士宣读核实《还款协议》的相关内容,神志清醒,倪女士的辩解缺乏相关证据证明,应确认《还款协议》是鲁先生和倪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倪女士虽主张已还清入股的欠款,但未提交证据证明,现有证据表明倪女士尚欠147.6万元未履行,鲁先生根据《还款协议》约定,要求倪女士偿还拖欠鲁先生的工程款147.6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最终,经审理认同瀛台律师的意见,依法判决倪女士偿还鲁先生工程款147.6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瀛台代理律师提醒大家:《民法典》明文规定,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循诚信原则,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签订合同意味着要履行权利义务,在签订协议前一定要考虑周全,谨慎对待,以免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