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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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2018年2月8日,W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W公司)与K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K公司)签订了《煤炭购销协议》,约定W公司向K公司购买1万吨焦煤,W公司预付货款1450万元。合同签订后,W公司向K公司支付了1450万元货款,但K公司因自身原因未能支付焦煤。2019年3月K公司还款500万元,其余预付货款未还。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应解除该协议,返还W公司预付货款。W委托瀛台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K公司返还W公司支付的货款950万元。
近日,针对W公司与K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某人民法院作出判决:K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应返还W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货款950万元。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03 法院最终认为
庭审中,K公司辩称认可双方签订《煤炭购销协议》及欠款事实,不同意解除该协议。另外,双方还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K公司将其收购的*县G铁矿采矿厂(以下简称G采矿厂)与W公司进行共管,双方共同经营资产、股权处置工作,所得款项用于清偿本案欠款。签订《合作协议》当天,K公司将涉G采矿厂收购、经营等全部文件交W公司保管。《合作协议》仍在履行过程中,W公司主张K公司立即还款的条件未成就,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指出,K公司与W公司签订的《煤炭购销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煤炭购销协议》签订后,W公司给付了货款,K公司未能依约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构成违约。依照《煤炭购销协议》的约定,该协议应予解除。W公司主张K公司返还其已支付的货款950万元,应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同瀛台律师的意见,判决K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应返还W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货款950万元。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瀛台代理律师提醒大家:《民法典》明文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在货物交易过程中,注意保留相关凭证,以便日后发生纠纷时处于有利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