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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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郭某在北京市房山区X号院有一处自有房屋,与妻子苏某计划于2019年8对房屋进行装修。苏某与同事顾某聊天过程中,说出自己房屋要装修的事,顾某称父亲顾某春从事装修工程施工,让苏某将房屋装修工程包给顾某春。
双方于2019年8月在北京市某建材城见面,商讨房屋装修方案。之后,协定装修事项。郭某出于信任,在未签署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将房屋钥匙交给顾某及其父亲顾某春。
前期双方商讨整个房屋装修的工程范围为包轻工辅料,后顾某春报价装修工程价款4万元,经讨价还价,最后定为3.5万元。于是,顾某春开始进行装修。装修期间自始至终只要2人施工,郭某分期支付工程款3.25万元,顾某春因个人原因多次离开现场,不接电话,导致工程延期。
事后,双方约定在房屋现场商讨后续事宜,顾某春到现场后将装修工具带走,不再配合郭某完成装修工作。郭某再约顾某前来商讨,但顾某也未给出修缮等解决方案,也不再配合。至今装修仍未验收合格,工程款也未再支付。
郭某认为房屋装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就该问题与顾某、顾某春协商,二人均拒绝解决,造成工期延误、工程翻修、材料浪费等诸多损失。
郭某就房屋装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委托律师侯军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顾某、顾某春赔偿因房屋装修质量返修部分工程款2.9万元。
近日,针对郭某与顾某、顾某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顾某春向郭某赔偿返修部分工程款1.7万元。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03 法院最终认为
庭审中,顾某春不同意郭某的诉讼请求,辩称该工程是郭某与我方谈的,我方没有承包该装修工程。我方只负责提供劳务,都是按照郭某的要求去做。若认为质量有问题,顾某当时也提出,若做的不好可以解雇。
顾某也称,顾某妻子与我是同事,苏某主动找到我,请求帮忙,想找熟人便宜,就将父亲介绍给苏某,该工程从始至终都未参与。
针对顾某、顾某春的辩解,郭某申请对已装修完工的装饰装修部分进行质量鉴定,结果显示,涂饰工程、外观质量;踢脚线工程质量;管道安装工程质量;电气安装工程质量;内墙饰面砖粘贴工程质量;墙面涂料立面垂直度等都不符合验收标准。并对部分装修工程进行返修,包括重新布电线、安装插座、铲除原有 涂料重新刷墙、重新安装踢脚线。返修费共2.9万元,并提交了相应票据佐证。
律师侯军奎在法庭中指出,顾某春辩称其只是按照郭某的指示提供劳务,并未与郭某成立装饰装修合同关系。但根据双方确认的微信聊天记录,双方对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范围、价款、质量要求均有明确的协商过程,价款支付的过程也符合装饰装修合同的一般特征,故可以认定顾某春与郭某成立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同样根据双方确认的微信聊天记录,顾某仅在郭某和顾某春之间起到介绍并促成双方成立装饰装修合同关系的作用。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经司法鉴定该工程存在多方面的质量问题,郭某进行返修具有合理性,顾某春作为施工方应对该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负责,并赔偿郭某合理的返修费用。经综合考虑赔偿数额为1.7万元。
法院经过依法审理,认同律师侯军奎的意见,判决顾某春向郭某赔偿返修部分工程款1.7万元。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瀛台律所合伙人、主任律师侯军奎提醒大家:民法典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相应损失。
生活中,因家装公司在装修时出现质量、逾期完工等问题引起纠纷的越来越多,给当事人来带困扰。进行房屋装修应选择正规的家装公司,切勿与没有资质的个人签订装修合同,以免落入陷阱。
另外,装修期间,如果承包方未按合同履行,当事人应对现场进行证据保留,及时要求停工整改,若不履行可咨询专业律师寻求帮助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