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律师徐宪杰、李皓代理劳务合同案胜诉!帮助当事人要回劳务费、逾期利息、律师费
01 案件概述
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曹x承接了北京市西城区xxx胡同1号院((工作站)暖气管改造工程、北京市西城区前门派出所(xxx后街21号)卫生间改造工程。后曹x将上述两项工程交给徐xx施工,约定总劳务费为60万元。2017年9月28日,徐xx施工完毕,曹x也予以验收。后曹x陆续支付给徐xx劳务费40.5万元,剩余19.5万元劳务费一直未支付。在徐xx不断催促下,2021年7月28日,曹x给徐xx出具了一张欠条,曹x欠徐xx上述两项工程人工费共计19.5万元,同年8月20日,付款10万元,9月30日付清剩余款项,如未按时支付,曹x愿意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如徐xx找律师的费用。但曹x依旧未按欠条所约定的日期支付徐xx人工费,徐xx多次向曹x索要剩余劳务费,均遭到曹x的拒绝。
徐xx认为,双方之间虽无书面合同,但有合同之实,其已按约定履行了义务,曹x应按约定向其支付人工费。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律师徐宪杰、李皓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曹x支付徐xx改造工程人工费19.5万元;判令曹x支付徐xx逾期利息;判令曹x支付徐xx律师代理费2万元。
近日,针对徐xx与曹x之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西城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曹x向徐xx支付劳务费17万元;曹x向徐xx支付逾期所产生的利息损失;曹x向徐xx支付律师代理费2万元。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曹x答辩称,不同意徐xx诉请。不认可欠条金额,是受胁迫打的条。打了欠条后,已向徐xx支付了2.5万元。
律师徐宪杰、李皓指出,依据徐xx提供的《欠条》、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徐xx与曹x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务合同。鉴于双方已就劳务费的金额以《欠条》的形式进行了结算,曹x亦在签署《欠条》后支付了部分劳务费,曹x在2021年9月22日、12月29日与徐xx联系时均未就结算数额提出异议,故应认定《欠条》的证明效力,曹x应按照《欠条》约定向徐xx支付劳务费。曹x虽辩称《欠条》系受胁迫出具,但未提交相应证据,故对曹x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依据已查明事实,曹x已支付徐xx2.5万元劳务费,故曹x应向徐xx支付剩余劳务费17万元。
关于徐xx主张的逾期利息,鉴于双方未明确约定逾期支付劳务费的违约责任,徐xx主张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逾期利息损失,应予确认。考虑到合同性质、履约情况、实际损失情况,应依法逾期利息损失的起算时间调整为2022年1月1日。
关于徐xx主张的律师费,鉴于双方明确对此进行了约定,且律师费金额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支持。
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徐宪杰、李皓的意见,作出判决:曹x向徐xx支付劳务费17万元;曹x向徐xx支付逾期所产生的利息损失;曹x向徐xx支付律师代理费2万元。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徐宪杰、李皓提醒大家:《民法典》明文规定,双方签订了欠条,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一方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拖欠劳务费在工程项目上很常见,当遇到被拖欠劳务费时,应及时解决,可以咨询专业律师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另外,欠条、口头订立劳务合同很容易遇到劳务纠纷,应尽量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劳务合同,并留存好相应劳动记录,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