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件概述
2020年3月13日,沈x向贾x出租位于xx区五孔桥x号x号楼x层x号房屋,并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月租金16000元,租期自2020年3月18日至2021年3月17日。同日,沈x向贾x交付了租赁房屋。贾x应在2020年9月18日支付下半年租金96000元,但经沈x多次催要,贾x均拒绝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沈x委托律师刘彦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贾x向沈x支付所欠的自2020年9月18日至2021年3月17日的房屋租金96000元及所产生的相应利息;判令贾x向沈x支付自2021年3月18日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判令贾x向沈x支付违约金16000元。
近日,针对沈x诉贾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某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贾x应向沈x支付房屋租金96000元(2020年9月18日至2021年3月17日);贾x向沈x支付违约金16000元;贾x向沈x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16000元 。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贾x未作答辩。律师刘彦茹指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已有证据,贾x未按时向沈x支付下半年租金,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依据合同约定违约金为一个月租金16000元。关于房屋占有使用费,依据沈x举证及证人证言,认为贾x占有房屋至2021年4月18日,应按合同标准向沈x支付租金至2021年4月18日,即16000元。故法院应对沈x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刘彦茹的意见,作出判决:贾x应向沈x支付房屋租金96000元(2020年9月18日至2021年3月17日);贾x向沈x支付违约金16000元;贾x向沈x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16000元 。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刘彦茹提醒大家: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应当明确合同中的相关事宜。签订后,若一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同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