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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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公司经营服装批发业务,于2019年1月17日向李某提供服装,休闲服装22.59万元、正装33.15万元;18日休闲服装78.12万元;19日休闲服装16.76万元,共计货款150.62万元。V公司将上述货物送达完成,李某对V公司供货、送货以及上述货款金额均予以认可,但并未向V公司支付上述货款。V公司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委托律师李小溪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李某向V公司支付货款150.62万元及支付迟延履行付款利息损失。
近日,针对V公司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某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李某向V公司支付货款150.62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庭审中,李某未作书面答辩。律师李小溪指出,V公司与李某之间建立起来的买卖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V公司提供了货物,李某理应支付相应货款,其未支付货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V公司向李某主张货款及迟延付款利息损失,并无不妥,应予以支持。
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李小溪的意见,作出判决:李某向V公司支付货款150.62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代理律师李小溪提醒大家: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