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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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李某称能为张某的孩子张xx(出生日期为2008年9月**日)办理北京户口,先后收取张某21万元,但李某并未为张xx办理北京户口。后李某仅于2021年10月25日退还张某3.5万元,剩余17.5万元拒不退还。张某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李某持有张某17.5万元,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张某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律师刘彦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李某向张某返还17.5万元。
近日,针对张某与李某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李某向张某返还17.5万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庭审中,李某辩称,不同意返还。不是我找张某要给他办户口的,2020年10月份,我没有说能够给张某的孩子办理北京户口。
律师刘彦茹指出,根据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张某与李某所作通过李某与案外人结婚以便为张xx办理北京户口的约定,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破坏了社会家庭关系,违背了社会公共道德,系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为无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张某共给付李某21万元,李某应当予以返还。李某已退还的3.5万元,从其应返还的总额中扣减。故经审理认同律师刘彦茹的意见,作出判决:李某向张某返还17.5万元。
本案代理律师刘彦茹提醒大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若当个人利益受到侵害时,应通过合法途径合理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