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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租赁合同案】刘检玲律师: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北京V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V公司) 是车牌号为京xxx奥迪xx小型轿车(以下简称涉案车辆)的合法出租人。2020年11月23日,V公司与周*签订《租车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约定租金、租期、租金支付方式及违约金等。


*延迟支付2020年12月23日至2021年1月22日期间、2021年3月23日至2021年4月22日期间的租金,且仅支付4笔租金。有2021年3月23日至2021年5月22日期间2个月的租金未支付。租赁期间,周*导致涉案车辆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扣押。涉案合同到期后,V公司取回涉案车辆,导致V公司损失租金及相应利息,且发现涉案车辆有刮伤需维修,停车费未交且有逾期违章罚款、扣分等待处理,上述损失均发生于周*返还车辆前,依约依法应由周*承担。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北京V公司委托律师刘检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周*向V公司支付2021年3月23日至2021年5月22日期间的租金及违约金;判令周*向V公司赔偿2021年5月23日至2021年6月20日期间未及时返还车辆的租金损失及利息;判令周*向V公司支付违章处罚损失、停车费及罚款损失、汽车维修损失、违章扣分损失等费用。



近日,针对北京V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与周*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周*向V公司支付租金、车辆租金损失费、违章处罚费、停车费及罚款等损失,共计17.2万元。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周*未作答辩。律师刘检玲指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V公司与周*签订的涉案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未完成向V公司支付租金,V公司主张周*支付2021年3月23日至2021年5月22日期间的租金,于合同有据,予以支持。关于未及时返还车辆的租金损失及利息,合同到期后,周*未返还涉案车辆,V公司要求周*按照租金标准支付租金损失,于法有据,数额合理,予以支持。关于违章处罚损失、停车费及罚款损失,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刘检玲的意见,作出判决:周*向V公司支付租金、车辆租金损失费、违章处罚费、停车费及罚款等损失,共计17.2万元。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刘检玲提醒大家:租赁车辆风险大,签订租赁合同需谨慎,避免承租人在返还车辆时,给租赁方造成极大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