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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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4日,王某在冯某处批发两次牛仔裤,货物总价值为16.6万元,王某承诺最长不超过半个月结清货款,但王某一直未偿还。同年12月9日,冯某为王某出具了收据和欠条,认可共欠冯某货款16.6万元,并承诺于12月31日前结清货款。但截至2021年4月15日,王某仅向冯某支付了货款7500元,尚欠15.9万元货款未付,经冯某多次催要,王某均以各种理由拖欠。因此,冯某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委托律师王正阳、王珊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王某返还货款15.9万元及支付相应逾期利息。
近日,针对冯某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某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王某向冯某支付货款15.9万元及支付相应逾期利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庭审中,王某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律师王正阳、王珊珊指出,冯某主张王某支付货款15.9万元,依据本案现有证据及庭审情况,可以证明冯某共向王某供应了价值16.6万元的货物,冯某自认王某已支付货款7500元,系冯某自行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且不违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以照准。王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了抗辩、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合理推定王某尚欠冯某货款15.9万元未付,故对冯某的主张,应予以支持。
冯某主张王某支付利息,根据现有证据及已查明的事实,王某未按约定向冯某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冯某主张的逾期利息起算时间及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冯某的该项主张,应予以支持。因此,冯某要求王某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维护。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同律师王正阳、王珊珊的意见,作出判决:王某应向冯某支付15.9万元货款,并支付相应逾期利息。
本案代理律师王正阳、王珊珊提醒大家:买卖合同纠纷中,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若在约定时间未支付价款,买受人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