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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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15日,J公司与K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J公司向K公司采购智能信息与通信终端200台,货款共计440000元。2018年10月30日,J公司与K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J公司向K公司采购三防手机50台,货款共计116500元。2021年4月26日,J公司与K公司签订分期付款协议书,约定经双方对账,截止2021年4月24日,J公司尚欠K公司货款219500元,K公司待向J公司开票金额896072元,已包含J公司欠款金额的发票;J公司承诺于2021年10月30日前支付完毕所签货款219500元,从2021年5月1日起至支付完全部欠款时止,J公司(或其指定第三方)每月向K公司支付欠款不少于5000元,并于每月30日前支付至K公司指定账户;从2021年5月1日起K公司如有收到J公司(或指定第三方)的付款,即向其开具发票,开票金额按其支付欠款金额的百分比,J公司在还清全部欠款时止,K公司承诺在5个工作日内开清所有待开票金额;如J公司有一期未按上述时间足额给付,则K公司有权就剩余货款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决执行,K公司因主张权利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执行费等)由J公司承担,同时J公司还须向K公司支付所欠货款5%的违约金计10975元;如K有一期未按上述时间开具发票,则J公司有权推迟后续付款。2021年5月31日,J公司向K公司转账5000元,2021年6月8日K公司向J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107240元。2021年7月30日,J公司向K公司转账1000元。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瀛台律师向法院,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货款2135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前期违约金10975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某法院经审理判决:J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K公司货款213500元期付款违约金10975元及律师费10000元,共计234475元;K公司在收到J公司支付的前述货款5个工作日内,向J公司开具金额为788832元的发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瀛台律师指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K公司与J公司签订采购合同,J公司向K公司采购通信设备,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后K公司与J公司签订分期付款协议书,明确了欠付货款金额、待开发票金额及支付方式、时间、开票时间等,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现J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K公司要求J公司支付货款、违约金及律师费,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K公司在收到J公司货款后应按约开具发票。J公司之辩称,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瀛台律师的意见。
本案瀛台代理律师提醒大家: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