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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纠纷案】徐宪杰律师:委托合同纠纷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2020年6月8日,吴某某因资金周转,与R公司签订《房屋抵押贷款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委托合同》),约定吴某某委托R公司办理房屋抵押贷款申请,拟定贷款金额为280万元,由R公司员工陈某某经办。吴某某向R公司支付了定金1000元。


2020年6月17日,R公司员工李某某等人带领吴某某、银行人员到B市Z公证处办理贷款公证手续,R公司向银行提供了接收贷款的第三方账户(R公司员工刘某某名下银行账户)。6月23日,李某某等人带领吴某某到B市C区房产交易大厅办理房产抵押手续。6月28日,银行告知吴某某贷款发放到了刘某某名下银行账户,李某某表示29日会以现金方式取钱,并交付给吴某某。因急需用钱,吴某某要求R公司先以转账方式交付30万元。6月28日下午,李某某向吴某某转账30万元,但当晚要求吴某某将30万元转回,吴某某向李某某转回10万元,但R公司一直未向吴某某交付剩余款项。后R公司告知吴某某,260万元贷款被李某某侵占并赌博挥霍一空、李某某已被公安机关拘留。


吴某某认为R公司作为专业的贷款代办公司,未做到基础的风险防控措施,未管理好第三方收款账户的安全,资金保管不善,疏于员工管理,存在重大过错,给吴某某造成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吴某某委托律师向法院,请求法院1.判令R公司赔偿贷款本金260万元;2.判令R公司赔偿贷款期内利息损失20884858元;3判令R公司返还定金1000元;4.判令R公司支付逾期还款产生的逾期还款利息及罚息160984.73元。


某法院经审理判决:一、被告R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吴某某贷款本金2544000元;二、被告R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吴某某期内利息208848.58元;三、被告R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吴某某逾期罚息、利息100000元;四、驳回原告吴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03  法院判决



吴某某与R公司签订的《委托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R公司认可刘某某收到银行发放的贷款后,R公司应在扣除咨询费56000元后,将剩余贷款支付给吴某某。R公司虽称吴某某知悉并同意刘某某将贷款转至李某某名下银行账户、由李某某向吴某某交付剩余贷款,吴某某对此不予认可,R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佐证,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依据已生效刑事判决书,李某某在担任R公司信贷顾问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R公司资金254.4万元占为已有,并判决李某某向R公司退赔254.4万元。R公司未尽到资金监管及员工管理的责任,具有过错。结合刑事判决书认定的李某某向R公司退赔款项金额、吴某某自认已收到李某某交付的20万元、《委托合同》约定的咨询费付款条件已成就、R公司主张对吴某某欠付的咨询费进行抵扣等因素,法院认定吴某某有权要求R公司支付的贷款金额为2544000元。在《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内,吴某某支付了贷款期内利息208848.58元,R公司应予赔付。故吴某某相应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律师徐宪杰的意见。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徐宪杰提醒大家: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履行合同应当遵守诚信原则!


本案中,公司与客户之间,与员工与客户之间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刑事判决结果是刑法对于员工行为的否定评价,而民事合同的效力应当根据相关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评价。在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时,其主要争点在于员工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职务行为”还是构成“表见代理”,从而判断在公司与客户之间是否成立合同关系。员工被定性为刑事犯罪,并不是公司可以摆脱责任的绝对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