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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协议纠纷案】刘竑岌、王珊珊律师:联营合同纠纷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2021年5月,S公司(甲方)与贾某某(乙方)签订《合作联营管理服务协议》(以下简称《联营协议》),约定:乙方使用甲方中央厨房,并接受甲方统一规范的管理从事餐饮经营活动。场地使用期限为12个月,自2021年5月2日至2022年5月2日止,协议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有意继续合作联营的,应提前60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征得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联营协议。该场地起租日期为甲方场地符合乙方设备进场条件之日起第3日。乙方须于3天免租期内完成所有装修及安排设备全部进场,若乙方在免租期内设备未能进场或未能全部进场的,起租日按照原定日期不变,由此产生的租金费用,由乙方照常缴纳。双方关于合作联营费用、履约保证金以及其他权利义务条款作出了规定。


《联营协议》签订后,贾某某开始经营X麻辣香锅店铺。2021年4月28日,贾某某向S公司交纳保证金100000元,S向贾某某开具了对应金额的收据,并加盖了S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双方一致认可,在《联营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保证金金额变更为100000元,S公司每月收取联营费用的比例由26%变更为14%。2021年7月18日,贾某某所经营的X麻辣香锅店铺停止营业。2021年8月21日、2021年9月2日,S公司先后两次向贾某某发送通知函,上载“致:X麻辣香锅(签约人):贵方于2021年5月1日与我司签订了经营联营合同,在经营期间,贵方于2021年7月18日开始停止营业,直至今日,现我司再次通知贵方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营业履行合同。”通知函尾部加盖S公司公章。


贾某某认为对方未按照合约履行,多次进行协商未果,委托刘竑岌、王珊珊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1判令解除贾某某与S公司签订的合作联营管理服务协议;2判令S公司退还保证金100000元:3判令S公司承担贾某某营业投入必要费用共6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某法院经审理判决:一、确认贾某某与北京S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联营管理服务协议》于2021年11月1日解除; 二、北京S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贾某某保证金100000元;三、驳回贾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03   法院判决


刘竑岌王珊珊律师指出,贾某某与S公司签订的《联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直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关于合同解除一节,《联营协议》约定S公司在按比例扣除联营费用后,余款应于次月15日前支付至贾某某指定账户,但实际履行过程中,S公司于2021年7月2日支付了5月的返款,于2021年8月10日支付了6、7月的返款,均已超过《联营协议》约定的返款时间。S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间向贾某某返款,其延期返款行为已构成违约并导致《联营协议》目的不能实现,贾某某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本案中,贾某某未曾通知S公司解除涉案协议,而系直接以诉讼方式主张,故法院确认贾某某与S公司签订的涉案《联营协议》干2021年11月1日本案起诉书送达至S公司时解除。


关于贾某某表示其曾与S公司达成撤店合意的主张因其未提供证据佐证,S公司亦不认可,故法院对贾某某该项主张不予采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中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贾某某向S公司交纳保证金100000元,S公司认可收取了该部分费用,现贾某某要求退还保证金100000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S公司表示对于相关权益损失另行起诉不在本案中解决,法院对此不持异议。针对营业投入必要费用一节,因该笔费用系贾某某开设店铺的必要支出,并非因S公司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故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律师刘竑岌、王珊珊的意见。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刘竑岌、王珊珊提醒大家:不定期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此外,不定期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应当注意:第一,债务的持续履合同的效力期限未定,第二,应当提前通知。民法典的规定完善了合同解除制度,也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合同双方当事人矛盾纠纷的难点和痛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