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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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18日,郑某与HR房地产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xxx号房屋。同日,郑某与HR房地产公司签订《附加赠予协议书》,HR房地产公司将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地下一层x1、x2号车位赠与给郑某;同时,双方还约定该《附加赠予协议书》从属于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取得了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但HR房地产公司至今未协助办理车位的产权证书,故委托瀛台律师诉至法院。
近日某法院判决:一、HR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郑某办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地下一层x1、x2号车位的产权过户手续,将车位过户至郑某名下。二、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HR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直接支付给郑某。三、公告费560元,由北京HR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直接支付给郑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HR房地产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出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郑某确认涉案车位不存在抵押及查封情况。瀛台律师指出,HR房地产公司与郑某签订《附加赠予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为有效合同。
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HR房地产公司在上述协议中明确约定将涉案车位赠与给郑某,理应按照约定协助郑某办理上述车位的产权变更手续,故法院对于郑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最终,法院认同了瀛台律师的意见,支持了我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瀛台代理律师提醒大家:在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合同各方当事人应按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当事人可以先要求开发商履行过户相关义务,若开发商拒绝履行过户义务,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金按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进行确定,就以上问题若双方协商不成,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