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劳动争议纠纷案】杨沂萱律师:劳动争议案二审维持原判!

01   案件概述


2015年10月8日,郑某与BLZ卫生中心签订《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15年10月8日至2020年10月7日,郑某担任医疗岗位工作,若郑某提出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BLZ卫生中心。


2019年5月30日,郑某以BLZ卫生中心无故单方调换岗位为由解除与其的合同。郑某在BLZ卫生中心工作至2019年5月底,但BLZ卫生中心继续支付郑某工资、为郑某缴纳社保及公积金至2019年9月底。BLZ卫生中心主张郑某未提前30天提出离职,提出离职后未上班,办理离职手续需要走程序,郑某的档案没有转出,故发放郑某工资至2019年9月。郑某对此不认可,主张其申请仲裁要求尽快办理离职手续,是BLZ卫生中心没有及时办理。


BLZ卫生中心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郑某返还工资等。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BLZ卫生中心不服该决定,故诉至法院。


BLZ卫生中心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郑某返还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多支付的工资20087.6元、社会保险11039.72元、住房及物业补贴7228元。


一审法院认为: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郑某申请辞职,之后未工作,BLZ卫生中心对此是明知的;BLZ卫生中心因郑某的离职手续未办理完毕、档案未转出,自愿继续发放郑某工资、为郑某缴纳公积金及社保,郑某对此并无过错;且在BLZ卫生中心继续为郑某发放工资、缴纳社保及公积金期间,郑某也无法正常就职新单位;故BLZ卫生中心在自愿向郑某发放工资、缴纳社保和公积金后,再要求郑某返还,没有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BLZ卫生中心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郑某不同意BLZ卫生中心的上诉请求和意见,同意一审判决结果。故委托律师杨沂萱为诉讼代理人进行应诉。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这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03   法院判决


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为BLZ卫生中心是否有权要求郑某返还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多支付的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及物业补贴。


杨沂萱律师指出:郑某向BLZ卫生中心提出辞职后,并未在BLZ卫生中心工作。BLZ卫生中心明知上述情况,但仍继续为郑某发放工资、缴纳公积金及社保,郑某对此并无过错。此外,在BLZ卫生中心继续为郑某发放工资、缴纳社保及公积金期间,郑某并无法正常就职新单位。故,BLZ卫生中心在财政部门每月按在编人数为其拨款并在明知且自愿为郑某发放了相应的工资、缴纳社保和公积金后,再要求郑某返还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多支付的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及物业补贴,缺乏依据,一审法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BLZ卫生中心虽主张郑某提出离职后即入职新单位,但亦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对此应不予采信。关于BLZ卫生中心主张人员调出审批需要时间,郑某不告知档案接受地,亦拒绝沟通,故BLZ卫生中心无法为郑某办理档案转出手续,亦无法为其停发工资的上诉意见,因其并未就要求郑某配合办理档案转出手续而郑某拒绝配合提交相应的证据加以佐证,其该项上诉意见应不予采信。

关于BLZ卫生中心主张一审未对社保缴费记录质证,系程序违法的上诉意见,经法院核实,一审程序并不构成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法院对此亦不予采信,综上,BLZ卫生中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最终法院判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杨沂萱提醒大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事业单位 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 事业单位 与其工作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到设在当地人事局的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事争议仲裁。如果人事仲裁委对该争议已做出裁决后,不服裁决的一方,可以在收到仲裁书之日起的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