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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纠纷案】杨沂萱律师:劳动争议纠纷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2017年5月2日S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甲方,汪某某作为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书》。2020年5月8日,汪某某以S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工资及提成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当日,汪某某填写《员工离职审批表》,离职原因填写为“拖欠提成、工资”,行政部、运维部及财务部均有签字2020年5月9日,S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领导及工会意见处签字。汪某某提交考核期为2018年4月1日至6月30日的《互联网事业部(正式员工)绩效考核方案》与考核期为201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的《互联网事业部(正式员工)绩效考核方案》,主张依据上述方案其应得提成分为交易提成与代付提成两部分。


后汪某某提出劳动仲裁申请,申请请求为确认双方在2017年5月2日至2020年5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S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销售提成321260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0212.46元。B市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决书,确认双方在2017年5月2日至2020年5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S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汪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35000元,驳回汪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汪某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律师杨沂萱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销售提成32126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5000元。


某法院经审理判决:一、被告S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汪某某在2017年5月2日至2020年5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判决生效后7日内,被告S支付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汪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5000元;三、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销售提成131260元。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03   法院判决


原、被告签有劳动合同书,且认可在2017年5月2日至2020年5月8日期间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主张系因被告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该事实与原告提交的《员工离职申请表》上记载的离职原因相符,且被告相关部门亦在审批表上签字确认,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予以采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故本院对原告此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原告2019年住房公积金及社会保险的缴纳基数均为10000元,且原告在仲裁期间亦主张其月工资为10000元,被告对此曾表示认可,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主张的销售提成中,涉及提成的证据仅有2018年4月~2019年3月之间的互联网提成打印件为证,其据此主张销售提成仅支持131260元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杨沂萱提醒大家: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若不满六个月的,需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工资总额由六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根据这一规定,提成为奖励性质,属于奖金,是工资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