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 070 5618
座机:010-8639 3456
投诉:131 2116 1818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2019年11月,孙某委托梁某为儿子及儿媳寻找工作岗位。孙某共计向梁某支付委托费用20万元,后孙某之儿子、儿媳入职时发现其入职岗位并非梁某承诺的岗位,故要求梁某退款,但因多次协商未果,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孙某委托律师王天琪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梁某退还孙某委托费用20万元。
近日,针对孙某与梁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某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梁某向孙某退还委托费20万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庭审中,梁某辩称,认可孙某的诉讼请求,但是梁某已将钱款转给别人了,与孙某是亲戚关系,是其主张帮忙的,认为应该由第三方收钱的人还钱。
律师王天琪提出,关于孙某与梁某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查明的事实,孙某是结识梁某后表达为其子女寻找工作机会的意愿,也直接向梁某支付了20万元,双方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成立事实上的委托合同法律关系。梁某称其只是中间介绍人,但事实上与孙某直接联系沟通的是梁某,款项也是由梁某收取,孙某与案外人并无直接联系,也并未签订相应的合同,故应认定梁某是委托合同法律关系中的受托人而非中间人。
孙某向梁某转账20万元,委托梁某为其子女寻找特定工作机会,双方口头订立了委托合同,该委托合同虽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现梁某并未举证证明20万元的合理用途,委托合同破坏了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有违公序良俗和诚信原则,有损用工单位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应属无效。因委托合同无效,梁某应当返还孙某向其交付的20万元。故对孙某要求梁某返还2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同律师王天琪的意见,作出判决:梁某向孙某退还委托费20万元。
本案代理律师王天琪提醒大家:生活中,大家花钱托人办事,要看办的是什么事情。如果不合法的那就不谈,如果是合法的事情没办成,或办的不符合之前约定,可以向对方追回费用,如果很难要回来最好收集好证据,委托律师到法院起诉。
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找工作最好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机制进行应聘。公平、合理的职场竞争秩序,是组成稳定和谐、合法有序的社会环境的重要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