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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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侯某承包北京LG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G公司)在S区**路*街区工地安装消防管道工程,侯某雇佣宁某安装消防管道,住在侯某租的员工宿舍,约定每天工资235元。后宁某在作业时从2米高架子上滑落卡在架子上后摔下来,导致受伤,侯某拨打120送医治疗,被诊断为右侧多发肋骨骨折、肺内血肿、肺挫裂伤等。宁某伤情构成伤残,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律师郎丽彩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北京LG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侯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精神抚慰金。
近日,针对宁某与侯某、北京LG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某法院作出判决:侯某赔偿宁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相关费用。北京LG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此负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庭审中,侯某辩称,不同意宁某的请求,不应该由侯某承担责任;LG公司辩称,不认可宁某的请求、事实与理由,我方与侯某未签订合同,宁某并非我公司员工,对宁某是否在我公司管理的工地上受伤,是否是因工作原因受伤,不清楚。我方与侯某是承揽关系,宁某受伤应由雇主侯某承担责任,我方没有赔偿义务。
律师郎丽彩指出,宁某是直接受雇于侯某并接受其指派从事具体工作,由侯某确定日劳务费标准及发放,应确认宁某与侯某是劳务雇佣关系,且施工作业中未有安全措施,没有证据证明宁某存在过错。因此,侯某应对宁某承担赔偿责任。
LG公司与侯某口头达成的安装工程协议是侯某与LG公司的真实意愿,且双方均确认已经结清款项,据双方陈述均认可侯某并无劳务承包的资质,LG公司对此明知,仅因老乡关系、照顾生意介绍侯某提供劳务。因此,LG公司应与侯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LG公司主张宁某部分医疗费已经报销、应予返还的意见,宁某以自身投保的保险获得理赔是对自身损害风险的合理保障措施,保险费也并非侯某与LG公司交纳,LG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对其意见不予认定。
宁某因本次受伤导致的各项损失,经确认如下:医疗费,宁某的请求有票据为证;住院伙食补助费,宁某请求数额符合当前社会客观现实,并不明显超出一般标准,依法予以支持;营养费,宁某依据鉴定意见书主张营养费;护理费,依据鉴定意见书,根据伤情以及一般生活标准酌情确认;误工费,结合双方对宁某从事工作情况的陈述及客观社会实际情况,宁某请求数额并无明显不当,理应支持;交通费,结合宁某就医情况酌情确认;伤残赔偿金,结合宁某提交的相关证据、鉴定意见书,认为宁某虽为农村居民,但长期在外务工,其主要收入来源地并非农村而是非农业生产活动,应依法予以支持;鉴定费,对数额予以确认;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宁某的伤情及恢复情况,酌情确定。
关于侯某的垫付金额,结合庭审陈述和宁某受伤后的医治情况,侯某在宁某受伤当日陪同前往医院,垫付当日医疗费用的事实无异,对此予以确认。LG公司的垫付金额,结合庭审陈述及其刷卡记录但,予以确认。两者之间关于工程款项和垫付金额的折抵结算与宁某无关,不应予以确认。综上,关于各项损失费用,侯某、LG公司应向宁某连带赔偿。
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郎丽彩的意见,作出判决:侯某赔偿宁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相关费用。北京LG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此负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代理律师郎丽彩提醒大家: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一旦发生事故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