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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合同案】瀛台律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追回工程款2404万元!

01   案件概述


2015年,A建设公司与B房地产公司经协商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A建设公司承建B房地产公司发包的位于**市***路1号的****国际二期工程。工程承包范围为****国际二期工程图纸设计的土建工程,安装工程水、暖、电、通风空调及弱电系统、消防工程。开工日期为2016年1月1日(以实际的开工报告为准),竣工日期为2019年11月30日。合同暂定1.2万元,承包方与发包方在图纸齐全后两个月内编制完施工图预算,以双方审定共同认可后的预算价作为正式的合同造价。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为每天承担剩余工程款的万分之一。”


合同签订后,A建设公司于2016年5月5日开始进场施工。2018年9月,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书》,于2019年9月申请工程竣工验收,12月经业主方、监理方、施工方、物业方分户验收合格,A建设公司将涉案工程所有决算资料、竣工资料已全部移交B房地产公司,至此A建设公司的合同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经双方审核结算,涉案工程还剩2404.31万元未支付,B房地产公司理应支付。双方合同中对工程款结算、利息、违约金的支付有明确约定,B房地产公司未按约履行义务,应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金。A建设公司委托瀛台律师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B房地产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404.31万元、相应利息及违约金。



近日,针对A建设公司与B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某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B房地产公司支付A建设公司剩余工程款2404.31万元、工程款利息及违约金。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B房地产公司辩称,经B房地产公司核算工程款,已超额支付,对于A建设公司提交的基本审核定案单系伪造,存在先盖章后打印的情况,不认可该案单载明的结算金额。由于双方一直在结算,B房地产公司不存在恶意拖欠工程款的情形,不应承担支付利息和违约金的责任。退一步讲,即使支付利息与违约金,A建设公司主张也过高,应予调整。


瀛台律师指出,B房地产公司与A建设公司所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双方结算后,B房地产公司未依约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双方所签合同中约定要承担违约责任,B房地产公司应按约定支付A建设公司违约金。


关于B房地产公司辩解的A建设公司主张利息后,又按日万分之一主张违约金过高,应予调整的问题。因利息属于法定孳息,B房地产公司拖欠工程款,造成A建设公司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该损失B房地产公司应予承担,A建设公司主张利息,有合同约定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而违约金还具有惩罚性,本案双方就工程价款结算完成后,欠付工程款数额已确定,且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发包方违约应承担拖欠工程款利息并按日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B房地产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约按期付清剩余工程款,其未按期支付,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对其违约后要求调整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经审理认同瀛台律师的意见,判决:B房地产公司支付A建设公司剩余工程款2404.31万元、利息及违约金。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瀛台代理律师提醒大家: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双方签订了合同,就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上述案例中,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但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只支付部分钱款。因此,构成违约,按照约定应支付违约金。在签订合同时,必定要约定相应利息及违约金,以免日后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