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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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孙某与戚某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4年9月9日登记结婚,2018年8月8日离婚。因公司经营急需用钱,孙某、戚某与刘某签订了《借据》,孙某与戚某共同向刘某借款50万元,月利率3%,借款期限自2018年6月12日至2018年9月11日止。
同日,刘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孙某、戚某支付了借款50万元,且戚某向刘某出具了收条一张。借款到期后,经刘某多次催要,孙某、戚某均不履行还款义务。刘某便委托律师刘彦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孙某、戚某偿还刘某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
近日,针对刘某、孙某与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孙某、戚某应向刘某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03 法院最终认为
戚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庭审中,孙某不同意刘某的诉讼请求,称与刘某并不认识,戚某是找借贷公司借的钱。与戚某离婚时,将房子卖掉,戚某把房款拿走,还欠其卖房款50万元。
刘某围绕孙某的诉讼请求,辩称孙某与戚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刘某出具《借据》,载明:本人因经营公司需周转资金,特向刘某借款伍拾万元整。支付方式:部门银行转账,部分现金交付。借款期限为3个月,还款方式: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并有戚某和孙某的签字。之后刘某通过银行转账向戚某支付50万元,戚某向刘某出具《收条》。
在庭审中律师刘彦茹指出,刘某与戚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该法律关系反映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刘某向戚某支付款项,戚某应依约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
孙某在与戚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借据》上签字确认,根据法律规定,该债务为孙某、戚某的共同债务。孙某应就戚某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同律师刘彦茹的意见,孙某、戚某应偿还刘某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刘彦茹提醒大家:《民法典》明文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另外,还应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上述案例中,孙某与戚某共同在借据中签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孙某有权承担偿还借款义务。
生活中,若是给夫妻双方借款,最好写明向某某夫妻出借,写清楚借款的用途,并要求两人在借据上签字。夫妻离婚后,应对债权问题约定归属,并告知债务人更换借款借据,避免引发还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