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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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2023年10月份,高某在网上看到“xx店铺出租出售,日工资200元至500元”的消息后,与对方联系后,按对方要求注册店铺并购买手机、办理手机卡。对方以需要为店铺刷流水为由,要求高某将手机、手机卡、银行卡及密码邮寄给对方,并承诺每天给予200元好处费。
2023年11月,高某将本人名下银行卡、手机和手机卡邮寄到对方指定地方用于刷流水,从中获利800元。2023年11月,高某想了解店铺售货情况,与对方无法联系后,将银行卡办理挂失并到派出所报警。
经查,高某名下银行卡单项进账流水656856.6元,转出530537元;其中被害人张某等十一人被骗资金188831.422元转入该卡。案发后,高某退缴违法所得800元。
公诉机关以高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事情发生后,被告人及其亲属联系到瀛台律所律师代理本案,以争取最好的结果。
经检察机关审查,高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综合全案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无需处以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检察机关依法对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高某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03 法院判决
瀛台律师接手本案后,立即调阅全案卷宗,详细梳理在案证据,重点分析了高某的主观故意内容、参与程度、获利情况以及案发后的主动补救行为。
通过多次会见高某,瀛台律师进一步核实发现高某系因求职需求而上当受骗,在整个过程中并无直接实施诈骗行为,亦未实际操控银行卡内资金流向。高某虽客观上提供了银行卡等支付结算工具,但其主观上对“刷流水”的违法性认识有限,且在发现无法联系对方后主动挂失银行卡并报警,具有明显的犯罪中止和悔罪表现。
基于以上情形,瀛台律师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提交了书面代理意见,申请对高某从宽处理。
在不起诉理由说明书中,瀛台律师指出:
一,高某系受网上虚假招聘信息蒙骗,被动卷入犯罪,主观上并不明知对方系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缺乏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所要求的“明知”要件,即便认定其具有间接故意,其违法性认识程度也显著低于典型的“卡农”;
二,高某实际获利仅800元,远低于司法解释及相关量刑指导意见中“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帮助,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典型追诉标准;
三,高某在发现异常后主动挂失银行卡并自行到派出所报警,有效阻止了涉案银行账户被进一步用于犯罪,客观上减少了被害人损失的扩大,应认定为具有自首情节和积极悔罪表现;
四,高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已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社会危险性极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请求人民法院同意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或依法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最终建议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瀛台代理律师: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求职陷阱而被动卷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案件,最终取得不起诉的良好结果,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瀛台律师在本案中的辩护策略和检察机关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值得深入分析。
一、主观“明知”的认定是帮信罪辩护的关键突破口
帮信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本案中,高某系因网上招聘信息而与对方联系,对方以“店铺刷流水”为由要求提供银行卡,并未明确告知用于诈骗等犯罪活动。瀛台律师准确把握了这一要点,提出高某违法性认识程度显著低于典型的“卡农”(即专门出售、出租银行卡的人员)。实践中,对于刚步入社会、缺乏法律意识的求职者,其轻信“刷流水”“避税”等话术而出借银行卡,与职业卡商明知故犯的主观恶性存在本质区别。法院最终采纳了该意见,体现了对主观故意程度差异化评价的司法理念。
二、案发后积极补救行为对出罪具有决定性影响
本案高某在发现无法联系对方后,主动挂失银行卡并到派出所报警,这一行为在法律上具有多重积极意义:一是有效阻断了涉案账户的继续使用,防止了更多被害人资金流入,体现了犯罪中止的实质效果;二是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三是退缴全部违法所得800元,消除了不法状态。瀛台律师将这些情节系统整合,向法庭充分论证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正当性。这也提醒当事人:一旦发现账户异常,应第一时间挂失、报警、退赃,最大程度降低法律风险。
三、获利金额虽小但流水巨大,仍存在入罪风险
本案单向进账流水高达65万余元,其中涉诈资金18万余元,远超司法解释“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情节严重标准。尽管高某仅获利800元,但根据司法解释,支付结算金额或违法所得任一达标即可构成情节严重。因此,不能因为获利少就掉以轻心。瀛台律师通过强调主观明知程度低、有自首和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等综合因素,才争取到不起诉结果。这警示公众:出借银行卡即使未获利或获利极少,只要流水达到一定数额,依然面临刑事追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