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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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蓝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夜间行经省道时,因观察不周、车速过快,与横穿公路的陈某某相撞,致其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蓝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蓝某某主动报警、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杜锴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法院最终判决:蓝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无需入狱服刑。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刑法》第 133 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规致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二、《刑法》第 67 条【自首】: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可从轻 / 减轻处罚。
三、《刑法》第 72 条【缓刑适用】: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危险,可宣告缓刑。
四、《刑事诉讼法》第 15 条【认罪认罚】: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03 法院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交通肇事罪,认可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情节,建议量刑一年、可适用缓刑。
杜锴律师:蓝某某系自首,认罪态度好,全额赔偿并获谅解,属过失犯罪、主观恶性小,请求定罪免罚或适用缓刑。
法院认定:蓝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不属情节显著轻微,不宜免罚;采纳辩护意见,认定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均成立,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案代理律师杜锴: 交通肇事致死案争取缓刑的核心是黄金三要素:自首 + 全额赔偿 + 被害人家属谅解。本案中,蓝某某未逃逸、主动报警待捕,构成自首;及时赔偿获谅解,降低社会矛盾;结合过失犯罪、初犯无前科,法院最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实现 “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