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信访维权涉两罪?年前获释得团圆!贾亚鹏律师精准辩护,一罪免刑,另罪判三缓五

01  案件概述


当事人林慧(化名)曾因与前夫的扶养费纠纷民事判决不服,长期通过信访途径维权。2021 年12月,其母亲从北京信访返籍时遭警方口头传唤,林慧到场后情绪激动,拦截、拍打警车并殴打辅警,涉嫌妨害公务罪;2022 年 9 月至 2024 年期间,林慧因不服民事判决,多次向国家信访局登记信访,当地镇政府迫于维稳压力与她签订息诉罢访协议,约定支付补贴及社保、低保、工作等相关保障,后因镇政府未按约支付第二笔补贴,林慧再次赴京信访,被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

      公诉机关以两罪提起公诉,建议数罪并罚后在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区间量刑。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贾亚鹏担任辩护人,经多轮庭审攻坚,最终助力当事人在春节前获判缓刑,顺利与家人团聚。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林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妨害公务罪,免予刑事处罚;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同时责令退赔当地镇政府经济损失。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于春节前依法释放,成功回家过年,相较于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辩护团队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一罪免罚及缓刑的最优结果。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的,属于寻衅滋事罪中 “情节严重”。



03  法院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意见:1. 寻衅滋事罪:林慧以不服民事判决为由多次赴京信访,以缠访、闹访相要挟,向当地镇政府强拿硬要,情节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至五年。2. 妨害公务罪:林慧在警方依法对其母亲执行口头传唤时,以暴力方法殴打辅警,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3. 量刑建议:因林慧当庭对寻衅滋事罪表示认罪,可从轻处罚,数罪并罚后建议在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区间量刑。

      辩护人贾亚鹏律师辩护意见:1. 寻衅滋事罪: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林慧不构成该罪。其一,信访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林慧信访源于民事纠纷未获妥善解决,且信访过程中无过激行为,未扰乱公共秩序;其二,林慧与镇政府签订的协议属于行政合同,系双方自愿协商结果,是政府基于协议约定支付的补贴,并非林慧强拿硬要,且镇政府违约未按约支付第二笔款项,林慧后续信访系维护合法权益,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其三,指控林慧 “胁迫政府” 的证据仅有镇政府工作人员言词证据,无录音录像等客观证据佐证,且言词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客观性不足,镇政府支付第一笔款项时未报案,亦能印证林慧无胁迫行为。2. 妨害公务罪:林慧无明确犯罪故意,犯罪情节轻微。其一,林慧既往患有精神分裂症,虽经鉴定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但见到母亲被带上警车后情绪激动,过激行为系突发情绪下的本能反应,无阻碍公务的主观故意;其二,出警视频等证据存在瑕疵,不能充分证明林慧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且情节严重。3. 量刑情节:林慧系初犯,无违法犯罪前科,当庭对寻衅滋事罪认罪悔罪,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不当并承诺不再违规信访,再犯罪风险较低;结合其家庭情况及案件特殊背景,适用缓刑更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法院认定:1. 证据采信:公诉机关提交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书证等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关联紧密,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锁链,予以采信;辩护人提交的证人证言部分内容与在案证据相互印证,相关病案、协议等书证与案件存在关联,予以部分采信。2. 罪名认定:林慧在上访过程中以缠访相要挟,向当地政府硬要钱财,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林慧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但综合全案事实,该罪犯罪情节轻微。3. 量刑考量:林慧当庭对寻衅滋事罪自愿认罪、悔罪态度明确,系初犯,社会危害性有限,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妨害公务罪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综合全案情节,林慧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贾亚鹏: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公民信访权利与刑事犯罪的边界界定。信访是公民的法定权利,但权利行使需在法律框架内,本案中法院认定当事人以缠访相要挟强拿硬要财物,明确了信访行为的法律边界,也为公民依法维权提供了指引。

     辩护团队精准把握案件关键矛盾,从协议性质、证据客观性、主观意图、情节轻重等维度展开辩护。虽法院未采纳无罪意见,但通过有效辩护,成功让法院认定妨害公务罪情节轻微并免予刑事处罚,同时争取到缓刑结果,实现了辩护效果最大化,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尊重了司法裁判逻辑。

     当事人与镇政府签订的息诉罢访协议履行争议是引发刑事追责的重要诱因。辩护中重点厘清协议的自愿性与政府违约事实,虽未改变寻衅滋事罪的定罪结论,但让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量该情节,成为适用缓刑的关键因素。

     具有精神疾病史的当事人,涉案司法鉴定意见的审查是重要辩护切入点。本案中辩护人对司法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关联性提出质证,虽未被法院采纳,但为类似案件办理提供了重要思路,即需重点审查司法鉴定的程序合法性与结论科学性。

     本案判决结果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灵活适用,既对涉信访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规制,又充分考量案件具体情节与当事人实际情况,让当事人在春节前与家人团聚,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为类似涉信访刑事案件的辩护提供了宝贵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