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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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2023年9月,太原市万柏林区某小区发生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恶性冲突:903室住户王华(化名)一家与隔壁李某夫妇因楼道抽烟、杂物堆放等琐事爆发口角,进而升级为肢体冲突。冲突中,王华(化名)两次从家中拿出菜刀挥砍,致李某轻伤一级、轻伤二级及轻微伤各一处,李某妻子张某轻微伤一处。更令人揪心的是,王华父亲王某在争夺菜刀过程中受伤,次日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离世,鉴定显示外伤为诱发因素(参与度≤20%)。
案发后,王华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其委托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孙羽佳律师等担任辩护人。同期,李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亦被公诉。2025年12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决王华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03 法院判决
公诉机关意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华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两名被害人不同程度轻伤、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追究刑事责任。为证实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系列证据。
辩护人孙羽佳律师等核心辩护意见:王华构成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一方面,现有证据未能明确查明李某面部及身上的伤痕是否为王华砍伤,且多家鉴定机构因超出鉴定能力,无法对李某伤情的成伤机制作出明确认定,亦无法区分损伤是自残还是他人所致;另一方面,主观上王华不具备伤害李某的犯罪故意,其持刀行为系在冲突升级、家人面临危险情况下的应激反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后认为:被告人王华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不同程度轻伤、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考量本案系邻里纠纷激化引发的偶发事件,王华与李某均存在一定过错;且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相互出具谅解书,王华自愿认罪悔罪,邻里矛盾已实质性化解,可依法从宽处理。综合全案事实、性质及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最终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本案代理律师孙羽佳:本案作为典型的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故意伤害罪的证据认定”与“量刑情节的考量”,从法律实务角度可从三方面解读:
第一,关于证据认定的辩护突破点。本案中,我们重点关注到“成伤机制鉴定不能”这一关键事实——多家权威鉴定机构均无法明确李某伤情的具体成因,也无法排除其他可能性。这一核心证据缺陷,为本案的辩护提供了重要方向,尽管法院最终结合客观事实推定伤痕系王华所致,但该辩护思路有效凸显了案件证据的瑕疵,为后续从宽处理奠定了基础。
第二,邻里纠纷类案件的量刑考量核心。此类案件与普通故意伤害案的最大区别在于“偶发性”与“矛盾关联性”。本案中,双方均存在过错,并非一方单方面的暴力侵害;且案发后通过调解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相互谅解,实现了邻里矛盾的实质性化解,这完全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适用条件。我们在辩护中重点强调了这一情节,主张刑罚的目的不仅是惩罚,更在于修复社会关系,最终被法院采纳。
第三,诱发死亡结果的责任边界认定。本案中,王某的离世是案件的重大波折,但鉴定意见明确其死亡的根本原因是自身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外伤仅为诱发因素且参与度≤20%。这一鉴定结论至关重要,明确了王华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也排除了其对死亡结果的刑事责任,避免了案件性质的进一步升级。
综上,本案的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依法认定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又考量了案件的特殊背景和化解效果。对于邻里纠纷类案件,建议当事人优先通过协商、调解等民事途径解决,避免矛盾激化升级为刑事案件;若已涉刑,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精准把握案件争议焦点,最大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