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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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2011 年 3 月至 6 月期间。杨某某为讨要七台河市JQ家园项目部分开发权。伙同其他被告人组织多人多次进入黑龙江HY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施工建设用地,采取用微型车封堵工地大门、到工地现场关掉施工电源、抢工人施工工具、雇佣妇女阻碍工人施工等方法来阻止JQ家园 4 号、5 号楼施工建设。致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南岗分公司承建的JQ家园住宅小区 4 号楼、5 号楼项目无法生产经营,造成黑龙江HY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
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等人犯破坏生产经营一案,黑龙江省七合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于2017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松岭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后被告经历多次申诉均被驳回,找到瀛台律所王有学、田慧贤律师代理本案继续申诉。最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再审决定。
02 办案过程
本案代理律师王有学、田慧贤:杨某某表示,他和伏某某共同合作开发项目,而当时 4 号、5 号楼施工建设是在没有任何规划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进行的,属于 “违法建设”,他为防止参与的工程项目违反法律规定,对 4 号、5 号住宅楼项目非法施工建设的行为进行举报并进行阻止,认为自己的行为不应构成犯罪。
二位律师首先向政府申请了行政公开,政府答复证明当时的施工行为有违法性,故成为了撬动再审决定的关键一环。七台河执法局的文件将该施工行为定性为违规施工,以及七台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答复显示 4 号楼、5 号楼直到 2014 年 1 月 23 日才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等证据,可证明当时施工可能存在违法性,据此支持杨某某阻止施工行为的正当性。
二位律师提出:破坏生产经营罪通常要求行为人出于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故意破坏生产经营秩序。但在本案中,杨某某的行为是基于对违法建设的担忧,并非典型的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主观心态和行为动机。如果将其行为认定为犯罪,可能会导致对正常的监督和阻止违法建设行为的不当打击,影响公民对违法建设进行监督和制止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