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故意杀人导致两人死亡一审判处死刑,孙建军律师代理辩护,河北高院裁定撤销一审发回重审!

01  案件概述

2023年8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邢某因琐事与杨某振产生矛盾,杨某振与其弟杨某立前往定州市某村邢某家中欲与邢某理论,在邢某家院内,邢某先持刀刺被害人杨某振腹部、上臂、大腿各一刀,后刺被害人杨某立胸部一刀,致杨某振、杨某立死亡。经法医鉴定,杨某振系因生前被他人持单刃锐器刺击腹部造成肝脏破裂死亡;杨某立系因生前被他人持单刃锐器刺击胸部造成右肺中叶破裂及右肺静脉破裂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邢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法律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邢某犯故意杀人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7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24年7月16日作出(2023)冀06刑初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邢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邢某不服,家属委托瀛台律所孙建军律师代理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审判程序违反相关规定。裁定一、撤销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 06 刑初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四)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03  法院判决

孙建军律师辩护意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本案被害人是非法侵入住宅、行凶行为,邢某在人身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防止被害人不法行为对自己造成伤害,本能的刺了杨某振右肩一刀,邢某的行为是无限防卫;被告人家属抢救时支付了医药费;本案死者非法侵入他人入宅,杨某振实施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的以及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杨某立持械殴打邢某等行为,本案被告人邢某主观上是对非法侵入自己住宅并实施故意伤害自己人身权行为的违法行为进行自主防卫,并实施了对正在进行行凶的暴力行为采取的防卫行为。主观上被告人邢某是对非法侵入自己住宅并实施故意伤害自己人身权的违法行为进行自主防卫的状态,而不是故意杀人的主观状态。客观上被告人邢某实施了对正在进行行凶的暴力行为采取的防卫行为,应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一审没有启动排非程序、拒绝其关于证人李某、商某出庭的申请、未调取收集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未对其进行伤情鉴定,属程序违法;关于附带民事部分,应在查明事实后再作出相应的判处为由,提出上诉。最终二审法院认同孙律师的意见,做出如上裁定。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孙建军提醒大家:防卫行为属于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无限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讯问笔录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讯问存在严重的诱供、逼供情形;被告人系主动投案自首,应从轻减轻处罚且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