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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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2024 年 7 月,被告人程某克从被害单位北京DYRX科技有限公司离职后,以将任职期间掌握的被害单位项目材料出售给其他公司等为要挟,向被害单位索要人民币 8 万元,后被害单位向被告人程某克银行卡转账人民币 4 万元。
2024 年 7 月 23 日,被告人程某克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当事人家属委托靳海波律师为辩护人,被告人程某克退还被害单位人民币 4 万元,获得谅解。
本案检察院建议量刑30个月。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程某克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获得从轻处罚。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03 法院判决
辩护人靳海波律师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程某克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已经退赔涉案赃款并获得谅解,提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某克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程某克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将涉案赃款退还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
本案代理律师靳海波提醒大家:敲诈勒索案件中,律师作为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人,但是否委托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意愿确定。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