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被派出所带手铐限制人身自由5个小时,李冲冲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达成调解,我方当事人获赔7万元!

01  案件概述

2023年8月,因原告高某某房屋漏水需要维修与小区物业人员发生争议。随后,CC派出所非法限制原告人身自由并违法给原告戴手铐达5个多小时,

    在此期间,CC派出所不允许原告使用手机,不允许原告通知家人。同时,CC派出所既没有将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原因、依据、公安机关、地点和期限进行告知,也没有将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原因、依据、公安机关、地点和期限通知其家属,更没有向原告出示证件、告知其姓名。

    被告没有任何依据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给原告戴手铐,被告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被告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给原告戴手铐、胁迫原告签笔录的行政行为严重违法。根据被告的上述行为,原告同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给其造成了极大的身体和精神损害,且严重侵犯原告的人格权,故原告委托瀛台律所李冲冲律师诉至法院。

近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KJ县公安局CC派出所自愿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原告高某某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七万元 。


02  取保候审

本案代理律师李冲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三条和第八条的规定,手铐是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械,其使用受到严格限制。只有在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特定任务,且遇到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时,才可以使用手铐。

     其次,如果公安机关在拘禁过程中非法使用手铐,就构成了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这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相关规定,也触犯了更上位的法律原则,即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原则。
    从法律责任的角度来看,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公安机关非法拘禁并使用手铐,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分、民事赔偿甚至刑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