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靳海波律师代理交通肇事罪获减轻处罚,判一缓一

01  案件概述

2024年5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楚某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东六环路外环31公里700米处时,车辆右前部撞到头北尾南、赵某黎停放在应急车道内的小轿车,并将站在车左侧的赵某黎撞出,造成赵某黎当场死亡,二车损坏。案发后楚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法医鉴定,赵某黎符合多发伤导致创伤性休克死亡。经称重,楚某驾驶的货车属超载行驶。经通州交通支队认定,楚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赵某黎承担事故次要责任。2024年7月31日,楚某补偿赵某黎家属共计人民币20万元,赵某黎家属对楚某表示谅解;2024年10月11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赵某黎家属共计人民币114万余元。

近日,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楚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03  法院判决

辩护人靳海波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楚某无犯罪记录,案发后主动报案并等待交警到来,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配合被害人家属获得保险理赔,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故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楚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楚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楚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楚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楚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等情节,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本院依法决定对被告人楚某适用缓刑。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靳海波提醒大家:面临交通肇事罪指控时,应当尽早聘请律师,若案情严重、金额庞大,或有肇事者无暇应对,聘请经验丰富的律师尤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