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 070 5618
座机:010-8639 3456
投诉:131 2116 1818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01 案件概述
上诉人杜某某与被害人陆某系夫妻,被告人齐某青为杜某某之母。案发前杜某某与陆某二人因情感问题产生矛盾,杜某某伙同齐某青在家中用锤子击打被害人陆某头部数下,后又持剪刀连续刺扎被害人头部、颈项部等,被害人被刺破左侧颈内静脉及右肺中叶,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杜某某、齐某青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作出(2023)京 02 刑初 **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杜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齐某青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杜某某不服,委托瀛台律师李冲冲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原审被告人齐某青因病死亡,法院裁定对齐某青终止审理。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 02 刑初 **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一、三项,即:一、被告人杜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三、在案扣押的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二、将本案发回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03 法院判决
李冲冲律师提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原因是齐某青实施的刺扎行为,起因是被害人出轨被发现后,对上诉人和齐某青进行了辱骂。而上诉人杜某某在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且没有明确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实施了杀人行为,根据现有证据杜某某属于过失致人死亡。
法院认同李律师的意见,认为一审判决在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认定等方面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
本案代理律师李冲冲提醒大家:重大刑事案件一定要请辩护人,而且越早越好。刑事案件一般要涉及三个阶段,经办人员都是以法律视角看待、处理问题,不是有经验的专业人员,难以找到有效辩护的切入点,难以找准正确维权的打开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