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公安侦查阶段介入,瀛台律师代理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中,作不构成犯罪辩护,当事人被释放

01  案件概述

当事人刘某,女,27岁,于北京市某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内任职员,岗位职责是发牌员,每个月领取固定的基本工资。后因某体育文化公司被举报,于2024年5月9日以开设赌场罪,连同其他工作人员30余名,被市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事发后,当事人家属特别授权瀛台律所律师为委托代理人为其辩护。

最终,北京市某公安分局接受了瀛台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刘某不构成犯罪,当事人被获释。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03  公安认定

接受委托后,瀛台律师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开展会见工作。后经过多次会见,且与办案单位多次沟通,同时,刘杉律师积极而又仔细审查案件的相关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相关物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记录等,判断证据的充分性和可信度。

    在公安局侦查阶段,刘杉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认为刘某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应依法予以释放。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实施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在本案中,刘某作为某体育文化公司的发牌员,领取基本工资,固定薪资,并不存在开设赌场的行为,因此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首先,刘某受雇于某体育文化公司,但并未参与赌场经营管理,也并未参与分成;其次,她只是一名发牌员,并未参与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行为;刘某的固定薪资只是基本的生活保障,并未曾从中获取其他利益;也未曾为他们提供其他直接帮助。

    总之,从事实的角度出发,刘某在公司担任发牌员的工作职责,并非涉及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更没有参与到开设赌场的行为中。从证据的角度来看,刘某并没有任何与开设赌场罪相关的证据能够证明她的行为构成犯罪。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瀛台代理律师提醒大家:刑事案件的律师最佳介入时间是公安阶段,最晚不能拖过检察院阶段。如果到了法院阶段才找律师有些晚了。
     如果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刑事立案,一定要立即马上找律师,不要拖。在这个阶段,该说的一定要说,不要藏着掖着,一定要让公安机关全面了解自己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如果你认为自己是被冤枉的话。
    在很多案件中,公安机关一般也不会直接上来便刑事立案,而是会先进行调查问话、取证等。这个调查取证的时间长短,因案件等不同而略有不同。如果你发现自己被公安机关上门调查问话和取证,且已成了犯罪嫌疑人,一定要在第一时间,立即马上找律师,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如果你认为自己确实没干什么违法的事,是被无辜冤枉,一定要在这个阶段,把自己所掌握的情况、证据等,向公安机关充分陈述。因为在这个阶段,刑事案件流程还没启动,不涉及错案责任追究,最容易解除嫌疑。
    如果已经被刑事立案,且被拘留,也要立即马上找律师。公安阶段的最长拘留时间,是37天。这个37天,极其关键。如果你确实认为自己是被冤枉的,一定要在这个37天内,充分申诉和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