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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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瀛台律师周爱国、王有学的当事人刘某的犯罪事实:1.2022年9月至2022年12月期间,被告人汪某昌伙同被告人刘某、同案人周某方(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在本市吴兴区ZL镇XCY区5幢2楼东侧厂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相同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豪等人的原材料或加工费。其中被告人汪某昌负责幕后指挥并出资租用厂房、联系低价出售童装成品等,被告人刘某负责出面赊购原材料和加工等对外联系。被告人汪某昌、刘某实施诈骗共计约294.4万余元。被告人刘某非法获利约1万元。
2.2023年1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在本市吴兴区织里镇永佳西路***号,采用上述相同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涛等人原材料或加工费,共计约21.4万余元。被告人刘某诈骗共计315.8万余元,被告人王某诈骗共计165.9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汪某昌、刘某、王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并认为被告人汪某昌系累犯,被告人刘某、王某系从犯,且有坦白情节,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03 法院判决
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周爱国、王有学律师: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的事实不持异议,但对指控刘某构成诈骗罪有异议,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应当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刘某主观恶性较小,系从犯,且案发后向被害人承认作案,具有自首情节,且检举、揭发了主犯汪某昌及共同犯罪的其他嫌疑人,有重大立功表现,请求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刘某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刘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昌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曾有违法劣迹,酌情从重处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某、刘某予以减轻处罚。对各辩护人所提的其他与本院认定一致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最终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4年1月24日起至2029年6月22日止。先行羁押的31日予以折抵。
本案代理律师周爱国、王有学提醒大家:公诉机关按诈骗罪指控刘某涉嫌诈骗数额300余万元,可能面临十年左右的刑期,经过律师团队的有利辩护终将被法院采纳,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并判处被告人刘某五年零六个月的有期徒刑,此起案件的成功办理,得到了委托人刘某及其近亲属的高度认可,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